• 77阅读
  • 0回复

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10
第6版()
专栏:

  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令
府秘一字第二三四号
兹制定:“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公布之。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十日
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内行驶之各种车辆及行人除另有规定外须遵守本规则之管理并由公安局执行之。
第二条 根据人民惯例车马行人均须靠右单行顺序前进但禁止交通地区不得通行。
第三条 车马行人经过设有交通岗警之处均须遵照交通警察指挥手势其手势规定如左:(1)前后左右各方交通全部停止手势——双臂曲举手掌向前。(2)左右通行前后停止——双臂平伸手掌向前——或一臂平伸一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3)通行时指挥一方面车辆加速进行手势——一臂平伸手掌向前一臂曲举手掌向内左右摇动作招手状面对曲臂手掌。
第四条 凡路口设有指挥灯者则以灯号指挥其使用方法如左:(1)前面为红灯时——除右转湾车辆外一律停止。(2)前面为绿灯时——直行或转湾车辆均得行进惟左转湾车辆须大迂回行驶(如因地形限制或其他情节得由交通警察指挥小迂回行驶)。(3)红灯后使用黄灯时——停止中车辆准备行驶。(4)绿灯后使用黄灯时——已进入停止线车辆加速行进较远车辆准备停止。
第五条 快车(包括汽车摩托车)须走快车道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应在马路中央线右侧行驶慢车(除汽车摩托车以外之车辆)须走慢车道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应在路之右侧行驶。
第六条 车辆均须装设音响器夜间行驶必须燃点灯火(兽力车可免装音响器)
第七条 同类车辆接续行进须保持适当距离不得两车并道竞驶。
第八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辆应让干路车先行低速度车辆应让高速度车辆先行空车应让重车先行如于窄狭路或有障碍地点相遇较宽处之车辆应停止或倒退让对方车辆先行。
第九条 各种车辆除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因有紧急任务优先行驶外其他车辆均须顺序行进不得任意越车但前车自行退让示意后车先行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单行线除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因有紧急任务外任何车辆不得逆行。
第十一条 车辆均应在指定停车地点顺序停放在各路口被指挥停止时应停在横断步道以外如因中途发生故障不能行进应立即将车推靠路旁或僻静处所不得于原地久停或修理电车机件损坏时应急速修复或回厂修理以免妨碍交通。
第十二条 凡遇狭窄道路车辆不得在两侧对面停放。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地点应注意下列规定:(1)应紧靠人行道顺序排列。(2)在交叉转湾或桥梁等处不得在五公尺以内停放。(3)在消防机关和消防龙头处不得在三公尺以内停放。(4)在电车站及公共汽车站不得在十五公尺以内停放。
第十四条 各种车辆停放时驾驶人不得离开其所驾驶之车辆。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途中如遇火警或其他重要事件临时遮断交通应即折向别路行驶不得逗留。
第十六条 凡重要马路交叉路口狭窄街道桥梁附近军政及消防机关驻在地人行道上繁盛场所禁止左列事项:(1)摆摊歇担(2)演技玩艺聚众围观(3)练习驾车赛马(4)停放车辆(5)推物作业。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载货乘客不得超过其行车执照内规定数量。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行驶之各种车辆均须照章领取牌照并应悬挂车上指定部位不得涂损(新牌照未颁发前暂用旧牌照)。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使用手势时应按照当时情况显明使用不得迟疑含混但驾驶人如对指挥有怀疑时应即暂停或减速行驶不得宁行通过以免危险。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指挥交通除使用手势及指挥灯外遇必要时得兼以口令指挥之(如走站住慢快之类)
第二一条 本规则关于各项罚则之规定其情节轻微者应尽量予以说服教育较重者分别依规定量情处罚。
    汽车机器脚踏车
第二二条 各种汽车及机器脚踏车须按照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检验后发给牌照司机须经考试合格持有驾驶执照方准在市内行驶。
第二三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音响器应使用电喇叭不得按装奇异音号或与消防车警备车相同之音响器。
第二四条 汽车夜行间驶应燃点车头左右白光灯两盏车后红色尾灯一盏机器脚踏车须燃点车头白光灯一盏红色尾灯一盏繁盛区域不得使用大光灯(野灯)会车时并应互闭野灯。
第二五条 汽车行驶市区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十三英里(即二十公里)。
第二六条 汽车两辆以上同方向行驶前后两车最短距离在市区交通繁盛处所为五公尺其他地点为三十公尺。
第二七条 汽车行驰时车灯喇叭方向标须整配齐全并将车门关牢乘客不得在车外任何部份站立或上下。
第二八条 汽车掉头应于道路交叉地点有警察指挥处或在道路较宽处行之。
第二九条 汽车通过交叉道口应在五十公尺以外减低速度鸣喇叭并用方向标或手势表示进行方向。
方向标准使用法:(1)向左转湾——箭头指向左方(2)向右转湾——箭头指向右方(3)向前行驶——箭头指向上方 驾驶人行车手势:(1)变换方向①驾驶座位在左者—向左湾时引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向右转湾时引臂上伸手掌向右作招手状。②驾驶座位在右者—向右转湾时引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转湾时引臂上伸手掌向左作招手状。(2)缓行或停车—引臂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摇动。(3)让后车超越—引臂下伸手掌向前前后摇动。(4)倒车—鸣喇叭后引臂平伸手掌向后前后摇动。(5)直行—右(左)手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第三○条 汽车行驶中如必要在路之左侧停止须鸣喇叭并以手势知会其他车马行人但在交通有碍时不得横过。
第三一条 电车到站上下乘客时汽车不得从其右侧行驶。
第三二条 汽车经过下列地点必须减低速度随时准备停车。(1)交叉路(2)急湾及湾道视线不清者。(3)将近坡顶时。(4)过桥。(5)狭路。(6)公共场所(工厂、学校、医院、车站、娱乐场及机关门口)(7)交通繁杂处所。(8)电车站。          
    (未完明日续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