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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人民政府工商局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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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10
第6版()
专栏:

  北平市人民政府工商局通告
工商行字第四号
一、依照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关于华北区工商业声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的指示及华北财经委员会之规定:国营公营工厂商店及机关生产之工厂作坊,均应向所在地政府工商局声请登记领取营业证,惟迄今尚有一部未经办理登记手续,兹定自通告之日起,所有在本市设立之国营公营工厂商店及在平各级机关生产设立之工厂作坊,统限于十五日内来局办理登记。
二、军管会决定:“凡各地区来平采购物资之公营企业或贸易单位或驻平之行政机构以及在平之各级机关生产部门,需在本市市场采购物资者,无论已否购妥或正准备采购,统限于三十八年八月七日起,一周内向北平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进行登记,确实报告采购之品种数量及用途,并与北平市贸易公司取得连系,违者将依法处理。”业已布告周知在案,现已逾期多日,尚有未按上项规定来局进行登记者,显属不合。兹特再通告上开各单位,务须依照规定,克日来局登记。特此通告
局长 程宏毅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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