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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联系,促进商品流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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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7-15
第7版()
专栏:

加强城乡联系,促进商品流通 管大同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流通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商业是联结工业和农业、全民和集体、生产和消费的纽带。因此,活跃商品流通,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繁荣城乡经济和巩固工农联盟,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最重要的是城市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农业之间的交换。城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农业之间的经济结合,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由于这两种经济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所以实现这种结合的唯一形式是商品交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曾经强调指出:“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化的’)工业的产品来交换农民的产品,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质,社会主义的基础。”(《列宁全集》第32卷,311页)这说明,工人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经济联盟,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经济结合,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只有进一步发展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活跃城乡经济,才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城乡商品流通有多种形式。目前我国的商品流通,主要有三条渠道:(1)国营商业;(2)农村供销合作社商业;(3)农村集市贸易。此外,还有城乡合作商店、某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供销门市部以及农民贸易货栈等形式。事实证明,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下,这些商品流通渠道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要加速商品流通,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要求,单靠国营商业一种形式是不够的,还要善于利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各种形式。
为什么单靠国营商业还不够,还要利用合作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等形式呢?应该看到,这是由我国当前的生产条件决定的。商品流通过程是生产过程的继续,商品流通形式要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相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公社经济和手工业合作经济,也有社员个人的家庭副业和某些个体手工业。同时,从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来说,现阶段实行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如果把社员个人的家庭副业也包括在内,在一个公社中,就存在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商品生产的这些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存在,决定了商品交换关系的复杂性。在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和社员个人家庭副业之间,在国营和国营、集体和集体、社员和社员之间,以及各个生产单位和消费者之间,都存在着商品交换的关系。这些商品交换的具体情况是很复杂的。从品种上说,有主要的也有次要的;从数量上说,有大宗的也有零星的;从时间上说,有长期性的也有临时性的;从范围上说,有长途运销的也有就地调剂的。所有这些错综复杂的、大大小小的商品交换,是不是只通过国营商业的购销活动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呢?显然是不可能的。当然,国营商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它在商品流通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但它并不是当前商品流通的唯一形式。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社员家庭副业的商品交换活动,国营商业不可能也不必要全部包揽下来,因为商品流通的这种单一集中的状况,必然不能适应生产的多种形式存在的要求,从而不利于商品生产的发展。因此,这就要求在商品流通方面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要求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合作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的助手作用和补充作用。
合作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列宁说过,考察合作企业的性质和作用,应该与它存在的社会条件相联系。他指出:“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列宁全集》第33卷,427、426页)在我国社会条件下的合作社商业(供销合作社),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商业。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有人认为,供销合作社再没有什么作用了,可以完全由国营商业来代替。显然,这种看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在我国,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使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但是,人民公社目前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而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不需要发展了,而是需要继续有一个很大的发展。因此,除了国营商业以外,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仍然需要供销合作社这种为农民服务的商业组织,来协助国营商业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同时,国营商业也需要供销合作社商业这个助手,来把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商品交换纳入商品流通的计划。
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是我国合作商业的另一种形式,是国家对个体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小商小贩散居于广大居民群众之中,他们能够摆摊出售,挑担串乡串街,送货上门,夜间售货。特别是在农村某些地区交通不便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深入偏远地区收购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工业品,并且能够担负一部分零星的商品运输任务。这种集体性质的商业,在商品流通中的经营特点和积极作用,要充分加以利用。对于小商小贩,要把利用、限制和改造很好地结合起来,继续通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形式,保持和发扬它们的经营特点,使它们在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的领导和管理之下,更好地发挥对于促进商品流通和满足群众需要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合作商业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某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供销门市部。手工业行业的门类多,产品品种繁多复杂。它们需要的原材料,除一部分一、二类物资以外,大部分是比较零星的、分散的第三类物资,这些原材料不可能完全通过国家调拨计划,或者国营商业的供应来解决。一部分零星的手工业产品,也不可能完全经过国营商业来销售。因此,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除了与国营商业建立密切的购销关系外,还需要有自己的供销组织来采购原料和推销产品,以补充国营商业在这方面的不足。同时,我国的许多手工业行业,具有生产、修理、销售、回收四结合的传统特点:前门设店,后边设厂,对消费者来说,可以买新的,也可以修旧的,可以来料加工,也可以用旧换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自己的供销门市部,不仅便于发扬手工业优良的传统经营方式,也有利于保持手工业生产便利群众的特点。而且手工业生产同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生活的关系十分密切,市场需要也经常发生变化。通过产销直接见面,有利于不断改进和提高手工业生产,使之更好地适应各方面的需要,这也是客观的生产所需要的。
除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外,农村集市贸易也是当前商品流通的不可缺少的一种形式,是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的必要补充。集市贸易之所以必要,是由当前农村的经济条件决定的。一方面,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社员从参加集体劳动所分得的农产品,完全由社员自行处理,可以自己消费,也可以交换或者销售;另一方面,除参加集体生产以外,社员家庭还经营着自留地和其他副业生产。他们从自留地和副业方面收入的这些产品,完全归社员个人所有,由社员自行支配,其中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的,也有一部分是商品性的。农村的集市贸易和一些城市中的农产品市场,就是适应社员个人交换商品的需要的一种流通形式。有了这种流通形式,也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出售那些完成定购合同以后的第二类物资和第三类物资,提供了便利的场所。这样,既有利于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和城乡交流。农村集市贸易这种形式,在现阶段对于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经济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的社员家庭副业的存在,也有着客观的必要性和长期性。与此相适应,商品流通方面的多种形式的同时并存,就不是一种暂时的现象,而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特点。只有把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农民贸易这三种形式结合起来,才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体系,才能够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
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农民贸易都是社会主义的商品流通形式。它们的共同点是,没有资本家参加,没有剥削;但是,它们在我国商品流通中的性质和作用,又是有所不同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市场,而农村集市贸易则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领导和管理下的自由市场。
我们知道,在有计划有组织的市场中,商品流通是有计划地进行的,商品交换的价格也是由国家有计划地规定的,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规律起着主导的作用。在农村集市贸易市场上,商品流通则不是通过国家计划来进行的,进入自由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可以自产自销,消费者可以自购自用,商品交换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这一部分产品需要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调剂供求,来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只能由国家计划来调节,而无须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甚至有的人害怕价值规律发生作用。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我们知道,经济规律具有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一定的经济规律必然会发生它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的经济工作者正确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在工作中善于利用客观经济规律,而不凭主观愿望办事。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规律,国家计划是这个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它调节着社会的生产和分配。但是,这并不是说,计划规律就是调节我国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唯一的经济规律了。还要进一步地认识,价值规律是与商品生产密切相关联的一种历史范畴,只要有商品生产存在,价值规律就要发生作用,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价值规律与其他经济规律一样,当我们的经济工作与它的要求相适应的时候,似乎看不出它的作用,但如果违背了它的要求,它就立刻会显示出它的影响了。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是等价交换,这个原则反映了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为什么在认真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的时候,就能够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推动生产的发展,而不认真贯彻这个原则就会得到相反的结果呢?这不是清楚地说明了价值规律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吗?因此,在我国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和价值规律都是发生作用的。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使计划规律和价值规律这两者的作用,既是互相制约,又是互相补充的。利用计划规律来安排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时候,应当考虑到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的影响,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地规定商品交换的价格。同时,对于一些不可能完全通过计划来安排的比较零星的商品,也要很好地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调剂供求,促进生产,以补充国家计划安排的不足。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已经代替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因而使我们有可能有意识地利用价值规律,来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
因此,有某些农产品是允许农民自由生产,自由出售的。那末,哪些产品需要通过计划购销,哪些可以自由出售呢?这要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农产品的品种很多,根据它们对国计民生作用大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统购统销的物资,例如粮食和棉花。这类物资应当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通过国营商业或者委托合作社商业与农民订立统购合同,进行收购。第二类是一些重要的农产品,例如麻、烟、茶等。这类物资也要继续由国营商业或者委托合作社商业与农民订立定购合同,进行收购,但在农民完成了定购合同以后,农民可以自由出售。第三类是除第一、二类物资以外的其他农产品,这类物资虽然每一种的产值和产量不大,但是品种很多,如果要求对这类物资都要摸清其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它们的生产和流通,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容易实现的。因此,这类物资应该允许农民自由生产,自由出售,促使他们关心市场需要。可见,在各种农产品中,通过计划市场购销的是第一类物资和定购合同以内的第二类物资;第三类物资和定购合同以外的第二类物资,是允许农民自由出售的。只有区别不同种类的农产品,通过不同的形式来促进商品流通,才能够既保证国家对重要农产品的收购计划和供应计划的实现,又有利于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和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农民出售农产品的问题得到正确的解决。
解决农民出售农产品的问题,对于由国家收购的农产品,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农民留用和国家收购的比例。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与全民所有制的工业生产不同,一个国营工厂生产的产品,并不是为了本厂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的生产则不同,其中既有为满足本身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有为供应社会需要的商品性生产。因此,国家收购农产品,要和收购工业品区别开来。农产品的收购,要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和有利于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出发,合理地照顾到农民自身的需要。农民需要的农产品,要给农民留下必要的自用部分。只有保证了农民本身对农产品的需要,才能够提高农民生产这些农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农产品的生产,更好地满足城市的需要。
解决农民出售农产品的问题,这只是问题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要同时解决向农民出售工业品的问题。列宁说过:“国家必须学会经商,使工业能够满足农民的需要,使农民能够通过商业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列宁全集》第33卷,53页)农民出售农产品是为了交换工业品,如果不能通过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来满足农民对于工业品的需要,就不能鼓励和提高农民出售农产品的积极性,换句话说,也就不能很好地满足城市对于农产品的需要。
前面已经提到,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在城乡之间实行等价的商品交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城乡关系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城乡关系的根本区别所在。那末,怎样在城乡间的商品交换中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呢?从根本上说,就是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同时,供应他们同等价值的工业品。因此,城市工业生产部门要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需要情况,积极增产适合农民需要的、价廉物美的工业品。商业部门也应该根据农村的需要,积极组织工业品的供应,在供应方法上,可以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自由选择,自由购买。
为了促进城乡之间的商品流通,对于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传统的、合理的经济联系,需要继续保持和发展,绝不能人为地割断这种经济联系。对商品流通的管理,应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指导下,为密切城乡联系和促进商品流通服务。随着城乡交换的扩大和农民贸易的开展,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对农民贸易的领导,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在购销、价格等方面加强对农民贸易的经济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对农民贸易的行政管理,教育农民服从国家利益,自觉地完成国家的收购任务,遵守国家法令,不弃农经商,不转手买卖,不投机倒把。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划清合法交易和投机违法的界限,保护合法交易,取缔投机活动,使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农民贸易这三种形式密切地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城乡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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