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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经济学界讨论 级差地租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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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7-26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安徽经济学界讨论
级差地租问题
安徽省经济学界最近接连两次举行座谈会,联系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现阶段的政策,对级差地租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现将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有无级差地租?
讨论中,大家认为,级差地租产生的一般条件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土地离市场远近不同,在土地上追加投资的大小而造成生产率的不同,优等地要比劣等地提供出更多的产品和收入。这种产品和收入上的差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也成为级差地租,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不存在级差地租,因为它是地租的一种形态,而地租乃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与劳动者相分离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地租。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已成为土地的主人,难道他们还要向自己交租吗?既已没有地租,又何来级差地租?至于那种类似级差地租的、在优等地上多生产的东西,可以称之为“级差收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级差地租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是存在的,不过它已摆脱剥削关系,而具有新的含义。这如同我们至今还沿用的“利润”这个概念,绝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作为剩余价值转化形态的那种“利润”。尽管讨论中有上述意见的分歧,但大家一致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级差地租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还是存在的,这正是形成人民公社间、生产大队间以及生产队之间在现阶段还存在穷富差别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大家在对上述“级差收益”进行分析时,也都是运用马克思分析级差地租的方法,把“级差收益”分为由于自然条件形成的与由于生产集约化形成的两种形态,前者作为“级差收益Ⅰ”,后者作为“级差收益Ⅱ”,以此来探讨“级差收益”的分配问题。
二、“级差收益”应归谁所有?怎样分配?
关于“级差收益”的分配问题,大家认为,在现阶段要联系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来看。由于土地在当前是归生产大队所有而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因而“级差收益”除国家通过农业税等集中一小部分,以及公社通过提取公共积累等集中一小部分外,其余大部分应该归生产大队或直接归生产队。因此,大家的讨论,就主要集中在生产大队范围内如何分配“级差收益”的问题上。讨论中一致认为,由于生产队是土地的直接经营者,“级差收益Ⅱ”是生产队集约化经营的结果,因此应该基本上归生产队所有,由它分配给本队的社员,这样就便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生产。至于“级差收益Ⅰ”,大家也认为,它虽然是由于自然条件形成的,但由于土地是固定在生产队的,在目前为了照顾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生产队间的差别,因而也不能完全归生产大队来统一分配。否则就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土质好、费工少、产量高的生产队给大队上交的多,而分配到的少;相反,土质差、费工多、产量低的生产队给大队上交的少,而分配到的多。这就不利于生产队爱惜地力,不利于生产。但是,“级差收益Ⅰ”到底应该有多少归生产队,会上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从上述理由出发,认为“级差收益Ⅰ”应该基本上归生产队所有。但是多数的意见认为,“级差收益Ⅰ”既然是自然条件(包括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的,那么在土地为大队所有的情况下,它是不能基本上归生产队所有的,而只能留小部分在生产队,而以大部分归大队统一分配。如果与此相反,把大部分留给生产队,这虽然较彻底地承认了差别,有利于调动自然条件较好的富队的积极性,但却会造成穷富队之间过分悬殊,不利于同一大队内各生产队间的团结,特别是对当前生产会有以下害处:1、会使穷队产生对自然条件的消极依赖,而放松主观努力;2、会减低自然条件差的队对经营种植业的积极性,而把劳动力和资金转移到其他方面去;3、会使土地多、土质差而劳动力少的队宁愿缩小耕地面积,不利于多种多收。
在从理论上把“级差收益”分为“级差收益Ⅰ”与“级差收益Ⅱ”的同时,讨论中也有同志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把这两种形态的“级差收益”截然分开的。两者加在一起,在目前,整个的“级差收益”仍应该以主要部分归生产队所有,以避免平均主义。总之,大家认为,在处理“级差收益”的分配时,既要防止造成穷富队之间的过分悬殊,但又必须承认差别。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广大社员增加收入。这就是分配“级差收益”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至于以采取什么具体方式来分配为好呢?大家联系“三包一奖”进行了讨论,并着重讨论了如何包工。有的同志提出了这样一个包工的办法:以包产计包工与按实际需要用工计包工相结合。以包产计包工,是先以全大队的包产总数除以全大队的需用工总数,得出全大队每个工的包产数;再以这个每工包产数,除各个生产队的包产数,得出每个生产队的包工数。这样以包产计包工,使生产队得到“级差收益Ⅰ”,就可以使自然条件较好、生产水平较高的富队保持较高的收入水平。另外,以实际需要用工计包工,则又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对自然条件较差、用工多的生产队也能有所照顾。这样,把以包产计包工与按实际需要用工计包工结合起来(两者分别乘以一定权数〔注〕,然后相加),就既承认了差别,又不至于造成过分悬殊。至于两者的权数如何确定,发言的同志指出,它们应该足以保证富队随着生产的发展,也能增加收入,而收入增长的速度不致比生产增长的速度低得过多。因此,在各生产队之间自然条件相差较大的情况下,以包产计包工所占的权数应该较大些。而在目前,以包产计包工的权数也应该大一些,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再逐步地缩小。
但是在讨论中,也有同志认为上述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不如就以包产计包工,然后酌量费工情况评加评减为好。此外,为了照顾费工情况,也有同志提出可采用以包产计包工和以地亩计包工相结合的办法;但其他同志指出,在实际运用中,这个办法偏于照顾地多、劳动力少的生产队,有的地方就因此出现过超产队社员的收入甚至比赔产队社员的收入还要少的偏向。再,在包工时是否也可以劳动底分作部分的根据呢?会上有人指出,劳动底分只能反映生产队所有劳动力的多少或强弱,而在实际劳动中,劳动力多的、强的并不一定都劳动得多,若据此来进行包工,那就会形成按人头数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分配,这是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作法。
〔注〕权数是计算平均数时,用来表现总体各部分所占的比重。
(安徽社会科学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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