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阅读
  • 0回复

外侨房地产登记市府今公布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15
第4版()
专栏:

  外侨房地产登记 市府今公布办法
【本市讯】本市人民政府顷制定“北平市外侨房地产声请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之外侨房地产,均须于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底止由取得人或合法代理人携带委托书,到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领取声请书声请登记。登记时,除参照本市城区房地登记须知规定办法外,并应具备下列各项手续:(一)呈验全部契证(凡属外国文契证一律须加具中文译本,并以中文为准),以便审查,并由地政局掣给收据;(二)声请人之名章及居留证明文件;(三)声请人如为教会、学校、公司、商号、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时,应由负责人或指定代理人办理之。登记办法并规定外侨应将其全部房地坐落、门牌、使用情形、房地现状、取得来源等,就声请书逐项详细填写,不得有隐瞒、遗漏或虚捏等情事;凡外侨在本办法公布前假借中国人名义或以其他化名取得之房地产,亦须一律据实声请登记,不得隐匿,尤不得有掩护敌逆房地及侵冒公私房地权利之行为,违者依法处理。该登记办法已定于九月十五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府新闻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