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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之可否,不以众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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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03
第8版()
专栏:读书随笔

“诽之可否,不以众寡”
秉航
最近偶读《墨子》,于《经下》篇中得一条,颇能发人深思,兹录之如下:
〔经下〕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
〔经说下〕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理)之可非,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非,虽少诽,非也。按《经上》篇的解释,“诽:明恶也”“誉:明美也”,“诽”和“誉”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
《墨子》中的这一条教导人们:在对善与恶以及对正确的与错误的等等进行判断的时候,在人们需要对各种事物表示肯定或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的时候,千万不要被论者的“众寡”来左右自己,不要人云亦云,而是要以“理”的“可非”与否,以真理是非为标准,来确定自己的态度。于理“可非”的,那就“不以众寡”地来诽其所非;于理“不可非”的,不论进行如何少量的“诽”,也都是不对的。这正是在告诉人们对待事物的是非曲直,一定要采取实事求是、服从真理的态度。
1961年第11期《红旗》,转载了谢商同志所写的《关于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一个材料的调查》一文,作者从可疑的材料入手,实事求是地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终于揭穿了一项历史上伪造虚构的上海源昌机器五金厂的创办年代问题。这种治学的精神,是值得每一个科学研究工作者认真学习的。只有真正具有这种“不以众寡”精神的人,才会在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正确的论断,才会作出真正的贡献。
做其他任何事情也都是这样。
当然,在一定情况下,大多数人的意见常常是正确的,但是也有些时候,少数人的意见却是正确的。因此,真理总是客观存在的东西,认识和掌握真理的人多少,并不决定真理存在与否。“理之可非”或“不可非”主要的就是要看是不是真理。这种尊重客观真理的科学态度是做任何事情所必须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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