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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波等国代表在日内瓦会议上指出 指定撤军路线和地点事属老挝主权范围 会议已就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程序问题达成协议,但附有某些保留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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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19
第6版()
专栏:

苏、中、波等国代表在日内瓦会议上指出
指定撤军路线和地点事属老挝主权范围
会议已就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程序问题达成协议,但附有某些保留意见
新华社日内瓦17日电 扩大的日内瓦会议今天举行第二十一次限制性会议,会议就关于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程序问题达成了协议,但是附有某些保留意见。
会议决定把苏联和印度草案中有关的条款连同美国草案中的一句话一并交给起草委员会。美国代表团在16日撤回了它的一项主张,即:把撤出外国军队的程序同武器、弹药和军事装配进入或运出老挝以及外国军事人员进入老挝等问题联系起来。今天,老挝、苏联、中国、波兰、越南民主共和国和印度的代表发言反对美国的条款,美国代表又对这个条款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这以后,会议才达成了协议。
老挝爱国战线党代表冯维希在评论美国代表哈里曼16日的发言时说,尽管哈里曼对美国草案的第十三条作了一些解释和修改,但是,按照美国草案的规定,国际委员会仍然有权在老挝的一切主要入口和老挝全境的主要交通中心设立活动中心,而且甚至无需事先同老挝当局进行磋商,这是损害老挝三方面和老挝政府的权利的。而且,美国草案第十三条
(乙)款中“一切军事人员和顾问”一词,可以包括外国的也可以包括老挝的军事人员和顾问,这是对老挝主权的严重侵犯。
冯维希指出,据哈里曼的解释,国际委员会“指定”撤军路线和地点,而让老挝人来选择,但是,国际委员会仍然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这种选择。
冯维希说,同意美国文本是不适当的。他说,他赞成苏联文本,虽然苏联和印度的文本是相似的,但是苏联的文本比较简明。
印度代表拉尔在发言时指出,根据修改后的美国草案,只有在事先通知国际委员会和得到它的事先同意之后,而且只有当视察小组在场及监察下,外国军事人员才会离开老挝。他说,这超越了目前正在讨论的问题(撤军的路线和地点问题)的范围。他还问道:美国草案规定由国际委员会指定撤军的地点,那末,美国代表团认为老挝政府在这方面起什么作用?
苏联代表普希金同意印度代表的意见,即:不应当把美国的条款照它现在那样交给起草委员会。他指出,美国的条款可以被解释为:如果没有国际委员会的监察,那就要阻止外国军事人员的撤出。他说,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自愿撤出而不必等待监察要更好一些。他指出,美国草案在谈到指定外国军队离境地点时没有提到老挝政府。他说,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将侵犯老挝的主权。
随后,美国代表威廉·苏利汶发言,他说,美国代表团愿意在美国条款中的“军事人员”一词前面加上“外国”一词。他说,美国代表团还要删掉美国草案中这样的话:只有在事先通知国际委员会和事先得到它的同意之后以及只有当视察小组在场及监察下,才能撤出外国军事人员。他说,美国代表团在作出这个修改时附有一个条件,即:这个问题将在以后讨论国际委员会的职权时加以讨论。他不肯修改关于国际委员会指定离境地点的措辞,尽管这是无视老挝的主权的。
中国代表章汉夫赞成苏联的条款,并且建议把这项条款连同印度草案中相应的条款一起交给起草委员会。他要求美国代表团再前进一步,放弃关于设立国际委员会的活动中心的规定。
波兰代表奥格罗京斯基指出,由国际委员会来指定撤军的路线和地点,即使按照哈里曼的解释,也将剥夺老挝人指定撤军路线和地点的权利。
英国代表麦克唐纳建议,把苏联和印度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连同美国草案中的一句有关的话一起交给起草委员会。他得到了印度代表的支持。印度代表还说,起草委员会应当记住美国代表在会议上作出的修正和解释。
普希金说,他同意英国的建议,但是提出以下保留:即指定撤军的路线和地点应属老挝政府职权内的事。
加拿大代表朗宁说,国际委员会由于负有国际义务,对于决定撤军的路线和地点必须有发言权。他提出了一项保留意见:国际委员会应当在同老挝政府磋商和密切合作下,指定撤军的路线和地点。
章汉夫说,他赞成苏联代表的意见,并且说,把苏联和印度的条款以及美国草案中第十三条(乙)款的第一句话
(“一切外国军事人员和顾问离开老挝只应在本条(甲)款中开列的并由(国际)委员会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进行”)交给起草委员会是可以接受的。他在评论美国草案的这句话时指出,指定撤军的路线和地点是老挝主权范围以内的事,说这些路线和地点应由国际委员会指定是不恰当的。关于监督的问题将在以后讨论,即使国际委员会应当在这方面实行监督,撤军的路线和地点仍然应当由老挝政府来指定。
波兰代表奥格罗京斯基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阮基石都同意苏联代表的意见,并且强调指出,老挝政府对指定撤军的路线和地点应当有决定性的发言权。
这样,会议就把三项草案中的条款或文字和两项保留意见交给起草委员会,从而结束了这个问题的讨论。这两项保留意见是:一、苏联、中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和波兰代表团共同提出的关于确认老挝政府在指定外国军队撤出的路线和地点上有决定性的发言权的意见;二、加拿大代表团提出的保留意见。
会议进而讨论协定(或议定书)的第二项问题(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第四点:禁止外国军队或军事人员进入老挝。
章汉夫就这个问题发了言,他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讨论中立宣言时已经取得了原则协议。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在协定中重申这项义务,并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明确规定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范围。”
在把苏联和印度草案中相应的条款加以对比之后,章汉夫说:“苏联和印度的以上条款是基本上一致的。我们认为,这两个条款都很好。苏联条款的写法同我们会议已经协议的在中立宣言中所应包含的相应条款完全一致,规定禁止任何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这比印度的条款仅仅说任何军事人员的进入是违背本协定的,更为明确和积极。因此,我们认为,苏联方案更好一些。”
他建议把苏联和印度的条款都送交起草委员会,由起草委员会在照顾到这一点的情况下草拟出适当的措词。
在18日上午举行的下一次限制性会议,将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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