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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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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20
第5版()
专栏: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最近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译本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重要著作之一。马克思早年(1843年)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正是对黑格尔这本书所作的系统批判,可与本书对照阅读。了解本书的某些观点,也有助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如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曾经批判地改造了黑格尔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这个公式,这个公式是黑格尔首先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
黑格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以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是其哲学体系的一部分,读来颇为晦涩费解。黑格尔把法看成首先是精神的东西,他认为,法的理念包含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外化)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关系犹如灵魂与肉体,二者既是有区别的,又是统一的。法的理念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广义的法,它的实体是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是通过自我发展逐步上升、逐步实现的;它包括全部社会关系,并且包括国家甚至全部世界历史;在这个意义上,它同客观精神相吻合。
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说:“在黑格尔方面,伦理学或关于道德的学说就是法权哲学,其中包括:
(一)抽象的法权;(二)道德;(三)伦理领域,其中包括有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这里,形式是唯心的,而内容却是很现实的。”照黑格尔的说法,法的理念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叫抽象的法;第二阶段叫道德;第三阶段叫伦理。黑格尔法哲学中狭义的法就是指抽象的法而言的。抽象的法就是人们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体现在人们对于外物的占有和支配上,因此它包含民法关系和刑法的基础,主要是调整人们有关财产权方面的关系。黑格尔在论述抽象的法的部分竭力为私有财产辩护,强调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实现,人唯有在财产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等等。同时在这一部分里,黑格尔表达了许多资产阶级的积极的、进步的观点。
抽象的法进步发展而达到道德阶段,道德阶段是法的理念,即自由意志在人的内心的体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殊的内心的法,或称“主观意志的法”。伦理阶段是法的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到了这一阶段才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
黑格尔在本书论国家的部分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说:“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这是他的国家观的最概括的表述。原来黑格尔在讲到客观精神或法的理念的发展到达伦理阶段以后,认为伦理理念又按照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循序发展,伦理理念发展到极致,达到最高峰,就是国家。这样黑格尔就悄悄地抽去了一切社会经济的现实内容,把国家变成虚幻的神秘观念。
黑格尔认为当时的普鲁士警察国家就是客观精神、伦理理念的体现者,也就是地上神物。对于现实政治,黑格尔主张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联合专政,采取英国式的、世袭的君主立宪的政府形式,而以君主和贵族作为这个联合专政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的社会政治观点是保守的、反动的。他的法哲学中的某些反动观点,如绝对主义的国家观,民族沙文主义观点等,都被后来的反动分子所利用。恩格斯和列宁都曾经特别对黑格尔的国家观作过深刻的批判。
·骆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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