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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纳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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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22
第1版()
专栏:

中国加纳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友好条约,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帮助加纳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1962年7月1日—1967年6月30日的时期内,给予加纳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贷款金额为700万加纳镑(每一加纳镑的纯金含量为2.48828克)。
在协定有效期内,此项贷款,由加纳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商定的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援助分期使用。上述贷款加纳共和国政府将自1971年7月1日起至1981年6月30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中国同意的加纳出口货或第三国货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十分之一,十年还清。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能和加纳共和国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金额内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下列范围内的技术和物资:(一)派遣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以提供技术援助;(二)提供成套设备、器材和技术以及其它物资;(三)帮助培养加纳共和国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前往加纳共和国的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加纳共和国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中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在加纳共和国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加纳共和国政府负担,其生活标准不超过加纳共和国同等人员的生活水平。加纳共和国政府派遣到中国来学习技术的实习生的生活费用,由贷款中支付。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账务记载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另行商订技术细则。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供给加纳共和国政府的经济建设和技术的具体项目和实施办法,将由两国政府指派代表另行商谈确定,并签订议定书。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加纳共和国方面是加纳共和国财政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81年8月17日止,共20年。
本协定于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李先念
(签字)
加纳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克罗博·埃杜塞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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