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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纳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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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22
第1版()
专栏:

中国加纳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以进口商品总值和出口商品总值平衡为原则。双方每年各出口四百万加纳镑。
第二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1.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2.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和手续以及一切费用;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和发给的手续。
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
1.从加纳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他国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为在加纳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他国家;
2.为了便利边境贸易,缔约一方给予邻国的利益;
3.缔约一方由于可能参加或者将要参加关税联盟所得到的利益。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出口的货物项目和加纳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物项目分别列入附表“甲”和附表“乙”。
上述附表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并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加纳共和国自然人和法人根据两国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法令和规章,签订上述附表内未列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的权利。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对另一方关于本条所规定的进口和出口货物交易的询价应在充分合作的精神下,给予考虑。
第五条
本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的进口和出口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当时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法令和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加纳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交货物的价格,缔约双方应尽量按照世界市场价格,即主要世界市场相同货物的价格来确定。
第七条
为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支付,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银行代表加纳共和国政府应该互相设立无息无费的加纳镑清算账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在加纳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对下列商业和非商业性的付款可以通过上述清算账户办理:
1、两国间交换货物的货款;
2、同两国间交换货物有关的费用,如运输、保险和其他从属费用;
3、驻在对方境内的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费用;
4、居留在对方境内的政府、商务、文化和社会团体的代表团的费用;
5、电影片、图书和期刊的费用,在对方境内举行的展览和文艺演出的费用和收益;
6、两国留学生、实习生的费用,侨民汇款和旅行者的费用;
7、两国间关于过境贸易的付款;
8、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同意的其他付款。
第八条
如果加纳镑含金量2.48828克纯金有变动,本协定第七条所述账户的余额应该按照变动当日的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间贸易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支付凭证的金额都用加纳镑表示。如果以其他可兑换的货币表示,应该根据付款前一天加纳官方对该货币的买卖中间汇率折合成加纳镑记账。
第十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加纳银行将制订支付技术细则。
第十一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银行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或第三国货币偿付。
第十二条
为促进两国间的贸易,缔约双方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商品展览,在本国法令规章许可下给予对方举办商品展览以各种便利,并免除展品在进入和运出时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任何一方,如果将自对方国家进口的商品转售或再出口给第三国,事先应取得对方有关当局的书面同意,在中国方面为对外贸易部,在加纳方面为贸易部。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协定的顺利进行,双方指定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在北京或阿克拉轮流举行至少一次,以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协商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调整本协定所附的货单。
第十五条
本协定不能解释为有损于任何一方政府在签订本协定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协定的条款在协定期满后,对期满前双方所签订而未全部执行完毕的合同将继续适用。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李先念
(签字)
加纳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克罗博·埃杜塞
(签字)
附表“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一)各种机械,包括:
工作母机、锻压机械、建筑和筑路机械、动力机械、起重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木工机械、印刷机械、电工设备、电讯设备等
(二)农业机械和农具
(三)仪器和电气用品,包括:
实验仪器、绘图仪器、光学仪器、测量仪器、各种仪表、电影放映机、收音机、自动电话机、无线电另件、电子管等
(四)化工品,包括:
颜料、染料、油漆、轮胎和橡胶制品、氧化锌、硫化碱、烧碱、纯碱、小苏打、硫酸铝等
(五)医药和医疗器械
(六)五金钢材,包括:
建筑钢材、铁丝、铁钉、木螺丝、窗纱、金属工具、小五金等
(七)建筑材料,包括:
水泥、胶合板、石棉板、玻璃、磁砖、卫生洁具、其他建筑材料等
(八)纺织品,包括:
棉布、棉纱、棉毯、呢绒、绸缎和复制品、毛线、毛毯、棉毛针织品、木纱团、渔网等
(九)食品,包括:
食糖、茶叶、纸烟、罐头、饮料、食盐等
(十)日用百货,包括:
自行车、缝纫机、热水瓶、冰瓶、电风扇、手电筒、干电池、胶鞋、搪瓷器皿、各种陶瓷器、室内电气用品、玩具、火柴等
(十一)文教用品,包括:
各种纸张、各种自来水笔、笔尖、墨水、铅笔、圆珠笔、打洞机、钉书机、自动号码机、其他办公用品、各种乐器等
(十二)体育用品
(十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包括:
象牙雕刻、雕漆、刺绣、织锦、抽纱、台布、装饰品、烟草、凉席、草帽、其他草编织品等
(十四)畜产品,包括:
地毯、刷子、皮革制品等
(十五)影片、书、报、杂志
(十六)其他
附表“乙”
加纳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一)可可豆、可可黄油、可可粉
(二)花生
(三)棕榈仁、棕榈油
(四)椰子油
(五)椰干
(六)棉花
(七)皮张
(八)工业用钻石
(九)烟叶
(十)咖啡
(十一)食糖
(十二)粮谷
(十三)木材
(十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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