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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纳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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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22
第1版()
专栏:

中国加纳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新华社2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愿意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为此,两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以及互相尊重民族文化的精神,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一、科学教育方面
第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科学、教育、青年和学生方面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考察。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科学家、学者、教授进行短期讲学和友好访问。
第三条 缔约双方互聘对方教师到本国任教。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派留学生,并各自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双方留学生应尊重接受国的学制。
第五条 缔约双方交换科学、教育方面的出版物。
二、文化艺术方面
第六条 缔约双方互派文化代表团和文化界人士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考察。
第七条 缔约双方互派艺术表演家和艺术表演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和演出。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电影事业方面的合作,并促进电影机构签订影片合同。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可能条件下,采用下列办法,加强对彼此民族文化的了解:
1.相互举办各种图片、艺术展览会及其他文化展览会;
2.相互举办电影周、讲座和其他文化艺术方面的友好活动;
3.相互推荐、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
4.交换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5.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6.交换图书、艺术品、动植物标本;
7.鼓励和支持本国适当的教育、研究机关研究对方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三、新闻广播方面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机构的合作,互派新闻、广播工作者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
四、医药卫生方面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医学代表团和医药卫生方面人士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和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交换医药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五、体育方面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派遣体育队或运动家相互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六、协定的实施、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可在每年年底提出各自对下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订。
第十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问题,将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本协定于1961年8月18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张致祥
(签字)
加纳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塔韦亚·阿达玛菲奥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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