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章汉夫在日内瓦会议限制性会议上发言 提出讨论国际委员会职权的三项原则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23
第1版()
专栏:

章汉夫在日内瓦会议限制性会议上发言
提出讨论国际委员会职权的三项原则
一、必须尊重老挝的独立和主权;二、必须从老挝的现实情况出发,区别今天的老挝与一九五四年的不同情况;三、必须区分在老挝已经发生的事情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监督办法。
新华社日内瓦21日电 出席扩大的日内瓦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代理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今天在第二十三次限制性会议上就国际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问题发言。
他指出,在讨论这项问题的时候,应该依据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必须尊重老挝的独立和主权;第二、必须从老挝的现实情况出发,区别今天的老挝与1954年的不同情况;第三、必须区分在老挝已经发生的事情和在老挝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督办法。
在谈到第一项原则时,章汉夫说,“这是我们大家在中立宣言中已经共同确认的一项根本原则。因此,给国际委员会规定哪些职权和委员会怎样履行这些职权,都应该符合这些原则。”
他说:“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一方面,我们必须从尊重老挝的独立和主权的原则出发,规定出国际委员会应该有的、明确的职权范围,使国际委员会在执行它的任务时有所遵循;我们反对对国际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出不明确的、笼统的、含糊的规定。另一方面,国际委员会在执行它的任务过程中,也必须尊重老挝的独立和主权;在这里,任何企图使国际委员会的工作自动化的观念都是我们反对的。”
他说:“如果以为只要有了老挝政府的同意,国际委员会就可以不遵守它的职权范围而进行职权范围以外的工作,那也是不能容许的。”
章汉夫反驳了这样的一种说法:为了使大家能够对老挝的局势放心,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国际委员会。他指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老挝不是一个什么犯了罪的战败国家,不发生什么对它放心不放心的问题。”
他说:“我们只能信任一个坚决执行和平中立政策的老挝政府,任何强大的国际委员会都不能代替这样一个政府。如果不信任这个政府,其结果只能是像美、法草案所规定的那样,把国际委员会变成老挝的太上政府,把老挝变成一个被占领的国家,这是原则上不能容许的,也是永远达不到目的的。”
章汉夫指出,有人说,国际委员会应该防止对老挝的外来干涉。他说:“请问,如果我们不相信老挝民族团结政府,我们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难道我们准备把国际委员会变成老挝的警察吗?”
在谈到第二项原则时,章汉夫说:“1954年在老挝进行的战争与今天老挝的战争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1954年的老挝战争是国际性质的战争,因此,作为停止这个战争的协定的一部分,把国际委员会职权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一些是合理的。现在的老挝战争是一个由外来军事干涉引起的国内战争,因此,适合于今天老挝情况的国际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只能根据老挝政府的请求,监察和监督老挝的停火和撤出外来的军事干涉者。超出这个范围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合理的。
“老挝是自愿执行中立政策的。同许多其他中立国家一样,它的中立只要求大家承认和尊重,决不允许监察和监督。有人企图把监督中立的概念偷运到国际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里面,这是我们坚决不能同意的。”
在谈到第三项原则时,他说:“有人说,既然大家同意要对从老挝撤出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行监督,为什么不能对防止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进入老挝进行同样的监督呢?我们说不能这样做,不能进行同样的监督,因为这还是没有发生的事情。”
他强调指出:“防止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完完全全是老挝主权范围以内的事,不允许任何人染指。只有当万一这种情况发生了,才发生国际委员会进行某种监察和监督的问题。”
章汉夫指出,以上这些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他还指出,“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有可能正确和合理地解决国际委员会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
章汉夫接着就第五项问题的第一点(关于国际委员会监察和监督老挝停火的问题)发表中国代表团的意见。
他在对比了苏联、印度和法国方案中的有关条款以后指出:“在苏联方案中除了写明国际委员会的组成而外,还规定了监督停火的依据和范围以及委员会同老挝当局的关系。苏联的条款指出,委员会是根据老挝当局的请求来对老挝的停火实行监察和监督的,它应该严格按照老挝三种政治力量签订的停火协定的范围,同老挝当局的紧密合作之下,来进行自己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符合于尊重老挝的独立和主权的原则的,是恰当的、完备的。”
章汉夫在分析印度方案中有关的三条时说:“其中第二条也写明了国际委员会的组成,也规定了委员会的任务是监察和监督停火协定的执行。这些规定同苏联方案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印度方案的第一条,即:“执行停火协定的责任由老挝敌对行动各方担负,而在成立老挝民族政府之后,则由此政府担负”,章汉夫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我们的协定中没有必要写上这一条。”
在谈到印度方案的第三条时,他指出,这一条所规定的是如何监督停火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由老挝交战各方在他们的停火协定中来加以规定。大家知道,现在老挝三方面在纳门乡正在就停火协定进行谈判,我们认为由他们来对国际委员会如何监督停火作出规定,才是适宜的,而无需由我们作出规定。”
章汉夫接着谈到法国方案中有关的条文,即:“根据1954年协定第二十五条设立的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将负责对×年×月×日签订的停火协定,……的实施进行监察和监督。”他说,“这里虽然包括了有关本题的某些基本内容,但是,作为一项规定显然是过于笼统和不够完备的。”
章汉夫最后建议以苏联方案的第五条为基础,同时参考印度方案的第二条和法国方案第一条中的有关部分,由起草委员会草拟适当的措词。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