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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汉夫在日内瓦会议上发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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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8-26
第6版()
专栏:

章汉夫在日内瓦会议上发言
在国际委员会监督禁止外国军队进入老挝的问题上,苏、印草案的条款有原则性的差别。印度草案的条款,给人以赋予国际委员会以警察权力的印象
新华社日内瓦24日电 出席扩大的日内瓦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代理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今天在第二十六次限制性会议上就国际委员会监察和监督禁止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的问题发言。他表示赞成苏联草案中有关的条款而不同意印度草案中有关的条款。
章汉夫指出,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条明确和专门的条款,这就是苏联方案的第七条和印度方案的第四条;美国方案的第十三条也涉及了这个问题,但不是专门的条款。他说,对于美国方案中的这一条,他已经讲过很多,现在想着重谈一谈苏联和印度的方案。
苏联方案的第七条规定:“国际委员会根据日内瓦会议两主席的指示,对违反本协定第三条关于禁止任何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的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印度方案的第四条则规定:“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应保持警惕,并在老挝政府同意下,协助保证遵守此项禁令,并在老挝政府同意下,根据本协定设立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机构。”
章汉夫指出,这两个条款虽然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但是在提法上是不一样的。他着重指出:“这里的差别不是技术性的,而是原则性的。”
章汉夫重申中国代表团所提出的一项原则,即: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进入老挝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与目前已经在老挝发生的事情不同,因此在处理的方法上也应该不同。他说:“在通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进入完全是老挝主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只有当禁止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老挝的规定遭到破坏或破坏的威胁的时候,这个问题才具有国际性质。这两种情况是有原则差别的,不能混为一谈。苏联的方案正是照顾到了这种差别,但是印度的方案,不管它的起草者的真正意图如何,从文字上看,却不能被认为是这样的。”
他说:“我们赞成苏联的方案。我们感到难以同意印度的方案。”
他指出,印度方案说,国际委员会应该保持警惕来协助保证关于不向老挝运入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禁令得到遵守,并且为目的设立必需的机构。章汉夫说:“由于在印度方案的修正草案中有了两个‘在老挝政府同意下’的限制性的字样,确实使这一条款的语气缓和了一些,但是,尽管如此,国际委员会的职权还是要‘保持警惕’,‘设立必需的机构’,‘以协助保证遵守此项禁令’。因此,这并不能改变印度方案的实质。”
章汉夫指出,所谓协助保证有关禁令的实施的这种提法不可避免地包含了采取强制行动的意义。
他指出,印度代表团团长梅农曾经提到,印度方案的第四条相当于1954年关于在老挝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的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章汉夫指出,但是,印度方案第四条的提法与1954年协定的提法在原则上是不同的。1954年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国际委员会仅仅是对有关向老挝进入军事人员的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这里谈的仅仅是对某种行动的监察和监督,但是现在的印度方案却要求国际委员会保持警惕,设立机构去协助保证某种行动不得发生,或者防止某种行动的发生。
他说:“这就明显地超出了我们大家所同意的关于国际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一般概念,即它只能进行监察和监督而无权参与各项规定的实施。
“在这里,我要提到梅农先生讲过的话。他曾经说过,国际委员会的任务是监察和监督,而不是到老挝去实施警察管制。但是不幸,印度方案第四条的提法却很难避免给人以一种赋予国际委员会以警察权力的印象。因为很显然,如果国际委员会不具有这种权力,它如何能够实施印度方案所要求于它的‘协助保证此项禁令的遵守’呢?而且,所谓保持警惕和所谓设立机构不正是老挝国内警察和边防哨所要做的事吗?
“我还愿意进一步指出,印度方案的规定不仅是一个使国际委员会具有警察权力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牵涉到老挝主权的问题。老挝三亲王苏黎世公报明确规定‘维护统一、中立、独立和国家主权’是老挝的国内政策。而大家知道,所谓维护中立、独立和主权,具体的含义就是老挝的国家机构,例如政府、国防军、警察等等将采取一切措施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
他指出,这种事务要由国际委员会来协助,也就是说,由国际委员会来分享老挝的主权,这是不能设想的。
他说,“有人也许会说,既然所有这一切是要在老挝政府同意下进行的,因此这里也就不发生侵犯老挝主权的问题了,我们不能同意这个看法。这里的问题是一个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我们的会议首先就不应该给国际委员会规定与老挝主权不相符合的职权;写不写‘在老挝政府同意下’几个字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我们在这里听到过许多议论,说什么国际委员会的不论什么职权,只要是老挝政府同意的,就符合老挝的主权。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我国陈毅外长曾经指出过,历史上西方强国强加于弱小国家身上的许多国际条约,都得到过这些弱小国家政府的同意,但是这并不改变这些条约损害弱小国家的主权的不平等性质。我相信,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印度同事是同意我们的看法的。”
章汉夫说,他以上所讲的是就印度方案的条文本身而言的,“但是,从印度代表拉尔先生同我的谈话和他今天的发言中,我了解到印度方案的用意决不是要国际委员会在老挝行使警察权力,干涉老挝的内政;印度方案所设想的无非是,当关于不向老挝进入外国军队和军事人员的禁令遭到破坏或破坏的威胁时,国际委员会可以应老挝政府的请求,或者在取得老挝政府的同意下,到老挝境内的某个地点进行某种必要的调查,并且写出一定的报告而已。
“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但是,我要坦白地说,从印度方案第四条的提法来讲,人们无论如何是不能得到这种印象的。根据我的尊敬的印度同事的解释,我可以说,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我们对尊重老挝主权的看法也是一致的。”
章汉夫最后说:“我诚恳地希望印度代表能够重新考虑印度方案的提法。我相信,如果印度代表能够这样做,我们就不难在苏联方案的提法的基础上求得一个为大家都能接受的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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