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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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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9-02
第7版()
专栏:报刊文摘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在我们党的生活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列宁主义的党的建设学说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而各级党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并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正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党员对于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全党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巩固党内的自觉的纪律和统一,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毛泽东同志早在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就曾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
根据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这个基本原理和毛泽东同志的一贯思想,我们党即是过去处在被敌人分割包围的战争环境和战争年代里,也十分注意放手地扩大党内民主,并在实践中使党内的民主生活有了很大的发展。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我们党已经是全国执政的党的新情况和“七大”以来党的工作的经验,在“总纲”以及各章的具体条文中,又增加了许多关于保障和扩大党内民主生活的新规定。这个新党章已经成为全党思想行动的准则,它对于巩固与加强党,密切党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们所有党的组织中,党内民主的原则都能够贯彻执行了,党员的民主权利都得到切实保障了。近两三年来,我们在党的总路线的照耀下,实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开始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的作风,这种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作风,反映在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甚至使党内民主的原则和党员的民主权利遭到了损害。譬如,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但是,我们有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制很不健全,一些应当由党委会议正式讨论的问题,却常常由少数人甚至某个人擅自决定。再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下边的实际情况和经验,然后再作出适当的决定。但是,我们有些党委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往往不认真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喜欢下边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的甚至对于那些如实向上级或在党的会议上反映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的同志,给以不适当的批评和处理。所有这些现象,都妨害了党的正确领导,使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我们必须努力清除一切党内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保持与发扬那种在党的生活中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发扬党内民主的中心一环,在于启发党员和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尤其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在这里,党组织的负责人有无充分的诚恳的自我批评的精神和民主作风,具有特别重大的影响。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基层单位是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是各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毫无疑问,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在这样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在报告中既要正确地估计当前的情况和工作中的成绩,也要坦率地检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诚心诚意地要党员代表提出意见和批评;同时应当看到,由于领导上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许多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所发生的缺点和错误,并不能由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自己负责。只有领导机关的负责人,首先进行充分的自我批评,并且表示决心纠正缺点错误的诚意,才能使党内民主顺利发扬,同时启发到会同志实事求是地检查自身的工作,增强党的团结;才能使会议开得生气勃勃,人人畅所欲言,把会议变成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学校。其实不仅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当如此,各级党委召开的其它会议也应当如此。由此可见,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各级党委的领导干部负有非常重大的责任。
为了在全党造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各级党委领导机关,首先是在它的领导核心——各级委员会内,必须具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党委的集体领导,是建立在所有成员广泛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并且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说,在党的会议上,对于尚未作出决议的问题,必须鼓励所有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引导他们进行切实、自由的讨论;当会议经过认真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以后,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也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在党委会所有成员之间,还应当经常地交换意见,酝酿问题,开诚布公地开展原则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只要各级党委会有了健全的会议制度和正常的民主生活,党委的所有成员首先是它的负责人具有高度的民主作风,就可以大大推动全党民主生活的发扬。
切实尊重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条件。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有: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等。这些都是不容许侵犯的。我们各级党组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章给予党员的这些权利;每个党员也应当为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斗争。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及时清除党内的一切缺点,发扬党的一切优良作风,并且使党的各种工作建立在健全、正确的基础上。
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选拔和教育党的干部的有效形式。我们有些同志,往往片面理解党的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相互关系,他们错误地认为,好像自己的领导地位无须取得党员和下级组织的信任或者经过大家的选举,而只是由上级委任,甚至是可以自封的;他们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也只要听上边的,“按章办事”就行了,而无须再和下级商量,从群众中来,并经过群众去决定,甚至是可以自作主张,独断专行。这样,他们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了党内民主,脱离了党员群众的监督,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对立起来。民主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就可以在一个重要方面使党的领导机关置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下面,推动干部树立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一致的观念,增长新生力量,发扬优良作风,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改进党的工作,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全党团结一致的基础上,团结广大人民,克服任何困难,取得新的伟大的胜利。
(摘自《河南日报》8月26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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