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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希金在日内瓦会议限制性会议上指出 国际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遵守一致通过原则 会议讨论了国际委员会及其视察小组作出决定的办法、法定人数的要求、准备和送交报告的办法等问题,但没有达成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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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09-07
第6版()
专栏:

普希金在日内瓦会议限制性会议上指出
国际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遵守一致通过原则
会议讨论了国际委员会及其视察小组作出决定的办法、法定人数的要求、准备和送交报告的办法等问题,但没有达成协议
新华社日内瓦5日电 扩大的日内瓦会议今天举行第三十四次限制性会议,着手讨论协定(或议定书)的第十一项问题:国际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这项问题包括国际委员会及其视察小组作出决定的办法、法定人数的要求、准备和送交报告的办法、国际委员会和日内瓦会议两主席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有关各点。
会议没有就作出决定的办法(第一、二点)、决定人数的要求(第三点)和提出报告的办法(第四、五点)达成协议,这些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
关于国际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办法,苏联草案规定:“除了有关纯系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多数票通过以外,国际委员会关于一切问题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
法国草案规定:“有关(国际)委员会和视察小组活动的决定以及一切程序性的决定将由多数票作出。”
印度的草案规定:“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其成员国协议。”
苏联代表普希金在发言时谈到国际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必须遵守一致通过的原则。他说,过去发生的情况表明,如果不遵守一致通过的原则,那就常常会发生独断专行的情况。他说,在国际事务中,一方根据机械的多数通过的原则把自己的决定强加于另一方,这是不能允许的。他强调说,如果承认各国和平共处的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问题的原则,那就必须放弃用机械的多数通过的办法把各种决定强加于人的有害做法。
他指出,既然国际委员会是由三类国家的代表组成的,那么,如果要保证它的决定的客观性和正确性,那就应当以一致通过的原则作为它的出发点。他说,否则,这不仅会成为委员会内部纠纷的根源,而且会成为它同老挝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根源。
加拿大代表朗宁认为,多数通过的办法应当写入协定的条款中,但是他又说,关于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应该一致通过,并且应该具体列出这些问题。
刚刚从华盛顿回来的美国代表哈里曼表示支持法国草案,这项草案主张多数通过,而在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时,分别提出多数报告和少数报告。
中国代表章汉夫就这个问题发了言。
会议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协议,因此把它暂时搁置起来。
会议还讨论了国际委员会及其小组准备和送交报告的安排问题,章汉夫就这两点发了言。中国代表团的看法得到苏联代表普希金的完全支持。但是,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的代表支持法国的立场。因此,会议决定把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
会议还讨论了国际委员会及其小组的法定人数的要求,只有法国草案中包括有关的规定,它说:“委员会将成立固定的和机动的视察小组,在这些小组内,三个成员国将有同等数目的代表参加。三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代表的缺席,都不妨碍委员会或它的任何一个小组执行它的职务。”
波兰代表发言反对这项草案,认为它是毫无道理的。会议没有就这个问题达成协议。
下次限制性会议将在6日下午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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