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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平劳动局规定处理步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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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26
第5版()
专栏:

  处理私营企业劳资争议平劳动局规定处理步骤
【平市讯】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为正确执行劳资两利政策,达到恢复与发展生产的目的,特规定私营企业劳资争议的处理步骤。凡私营企业内发生劳资争议,首先由该企业劳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得由该行业的工会及同业公会派代表协商解决,协商成立之后,须由双方代表签订协定,并向市劳动局备案。如协商不成立,任何一方可填写申请书说明争议原因、协商经过、问题症结,提请劳动局进行调解。在调解时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到场时,经由劳动局准许,可委托全权代表出席。在调解成立后,由劳动局制成调解成立书,分别发给双方一份收执,并以一份存劳动局备案。如劳动局调解仍不成立,即由该局提交仲裁。在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均应维持生产原状,资方不得有停厂、停资、停伙及其他减低待遇的处置;劳方不得有怠工或其他妨碍生产及违犯劳动纪律的举动。在劳资双方接到劳动局仲裁书后,任何一方仍不服时,得于五日内向该局声明不服,再由该局将全案提交法院审理。在法院未判决前,当事人应依照仲裁决定,先行处理。上项处理步骤,劳动局即将通告施行。     
  (市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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