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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发展平西区矿业 平市府颁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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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9-27
第4版()
专栏:

  保护发展平西区矿业
 平市府颁管理办法
【平市讯】为进行长期经济建设,保护与发展煤矿事业,北平市人民政府顷颁布试行“平西区煤矿业开采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本区内一切矿藏,非依本条例之规定,为采矿权之申请登记,经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执照,不得进行开采,并在开采期间,须受政府之监督与指导”。凡在该条例颁布前已取得采矿权者,均须重新申请登记;其现已开采者,亦应于两个月内申请登记,否则无效。其未经核准擅自开采者,除立即令其停止开采外,并处以一定数额之罚金。条例规定:凡两个以上为同一矿区之矿权申请者,机器开采者有优先登记权(如均系机器开采,得依其先后核准之)。申请采矿权者于领取矿照后,不得私自出租或不按计划滥采。各煤井应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份分四期将施工情形,业务状况报呈当地主管机关及北平市政府审核,必要时当地主管机关及北平市政府得派员至该煤井进行检查。政府对任何矿产物均保有收购优先权,矿藏开采人不得拒绝。条例对矿区开采范围与矿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严禁逾界开采之行为,其因越界开采所引起之一切损失,除由肇事者负赔偿责任外,并得处以罚金。对蓄意破坏矿区,纵火放水影响生产者,除应负赔偿责任外,并依情节之轻重,送法院处理。(市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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