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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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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0-24
第7版()
专栏:

谈谈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
管大同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此外,也还存在着少量的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个人所有制,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点。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两者都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化和集体劳动为基础;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平等互助关系;实行有计划的集体生产和经营,以满足国家和劳动者个人的需要;在分配方面,它们都实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这些共同特点,决定了它们与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根本区别,保证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但是,在认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共同点的同时,还要认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别。集体所有制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区别在于:第一、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代表全民的国家按照整个国民经济的需要作统一的合理分配;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只是属于这个集体和那个集体的全体成员。因此,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在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之间,就不可能采取由国家统一调拨的方法,而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它们之间的经济结合和联系。第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国家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经济,由国家按照整个社会的需要直接统一计划生产和经营,以扩大社会主义积累;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和经营,虽然也以国家的计划、法令为依据,服从国家的领导和管理,但同时又要考虑到集体成员的目前需要和利益。国家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实行间接计划,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通过协商的办法,积极推行合同制度,并且合理地规定商品的价格,贯彻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的领导和影响,以便使集体经济在生产上适应于国家计划的要求。第三、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工人获取工资形式的劳动收入,他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是由国家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统一地规定的;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则是决定于本集体单位总的收入水平,一个集体单位生产发展水平的高低和经营管理的好坏,对于劳动者的收入的多少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各个集体单位之间,由于生产经营和其他具体条件的不同,收入水平也往往有高低不同的区别。不承认这种区别,企图用一律拉平的办法来实行分配,是与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违背的。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差别,说明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不同的地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中,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和技术水平,都是比较高的,它是比集体所有制更进步的公有制形式。这种情况,决定了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因此,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使它不断巩固和壮大。正是由于有了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国家才有可能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改造,并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把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这说明,只有在存在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集体所有制才得以产生和发展;而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无疑又有利于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现阶段,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农村人民公社、手工业合作经济、运输业合作经济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的供销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等等,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农业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农村人民公社。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无产阶级与其他劳动人民、主要是与农民的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集体所有制是无产阶级吸引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必要形式,是无产阶级和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的政治联盟在经济上的必然产物。因此,只有在全民所有制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集体所有制,才能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和农民的经济联盟,加强城市和农村的经济联系,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目前,在农村还存在着一部分个人所有制,即少量的个体手工业和社员的家庭副业。我国现阶段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也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实现合作化以前的个体所有制,它是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体手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助手,家庭副业从来就是一种从属性的经济,它的性质和作用是由它所存在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我国现时的社员家庭副业,是集体农民的家庭副业,它是在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存在的,社员主要从事集体生产,而只利用业余时间来经营少量的家庭副业,社员的收入主要来自集体劳动而不是家庭副业,这种家庭副业是集体经济的补充,是附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存在的。应当看到,随着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这部分个人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将会相对地缩小。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它对于发展一部分小商品和多种经营却还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地加以利用。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时期的一个历史范畴,但是,正如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一样,集体所有制有着它的长期性。大家知道,在我国,封建主义所有制曾经存在了两千多年,直到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它仍然是我国农村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土地改革运动,这种所有制才彻底消灭了。我国是一个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但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在我国也存在了将近一百年。全国解放初期,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它们在实质上才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由分散落后的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一个极其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因此,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和发展,就不是一个转瞬即逝的过程,而不能不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集体所有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的农业生产来说,原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又受到封建制度和个体私有制度的束缚,只是在经过了深刻的社会主义改造,封建制度已经被推翻,个体私有经济已经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之后,才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但是,这并不是说,仅仅通过这一变革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经济的落后面貌。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只有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彻底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又在技术方面,在一切能够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地方,通通使用机器操作,才能使社会经济面貌全部改观。”①生产力是劳动力和劳动工具等的有机结合,在这里,劳动力是最积极的因素,但这决不排斥劳动工具的重要作用。使用什么劳动工具来生产,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主要标志。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本来落后的大国,要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电气化,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状况,克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不能不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生产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人力和畜力,还是手工劳动,一个农民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仍然大大落后于一个国营工厂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农产品的商品率还很不高。如果脱离了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上述条件,否定集体所有制的作用,显然是不符合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
从我国农村来说,集体所有制本身也经历着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毛泽东同志说:“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但是事物发展的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的阶段,情形又往往互相区别。……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物的矛盾。”②在实现由分散落后的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复杂变革过程中,无产阶级国家只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个体所有制走向集体所有制,也只能一步一步地引导农民脱离较小的集体所有制走向较大的集体所有制,逐步地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而决不可能一下子完成这个极复杂极深刻的变革过程。因此,我们不仅不能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区别,而且也不能忽视集体所有制本身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是有着不同的阶段的,这就是由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农村人民公社。这一个发展过程,反映了集体所有制范围内不同阶段的质的变化。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农村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它只是反映了我国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和提高,而并不是意味着全民所有制代替集体所有制。还应当看到,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是需要经过一个长时期的必不可少的发展过程的。这不仅是说,农村人民公社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同时,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如果看不到农村人民公社的这个发展过程,把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和实现全民所有制混淆起来,或者把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不同的发展阶段混淆起来,那么,对于农村人民公社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都是不利的。
集体所有制的长期性,不仅在农业是这样,同时,对于城乡手工业、农村供销合作社、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一部分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以及一部分劳动者的运输合作组织,也都是必要的。这些集体经济在生产、运输和商品流通方面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并且具有经营灵活、便利群众的特点。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让它们保持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以有利于发挥它们的经营特色,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成为国营经济的有力助手,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社会生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是互为作用、互相影响的。生产关系要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这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马克思说:“为要从事生产,人们就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而且只有通过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才有人们对自然的关系,才有生产。”③如果把所有制当作是固定不变的东西,在需要改变所有制的时候也不去实现所有制的变革,那当然是不正确的。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关系是依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中,只有当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革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一般条件下,起主要的和决定的作用的则是生产力。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④因此,对生产关系的任何调整,必须是也只能是基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决不能任凭人们的主观愿望。如果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就过早地变革所有制,那就违背客观实际,就会破坏生产力。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从来不认为在各个发展阶段之间存在着什么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同时又承认各个发展阶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事物发展阶段的相对的稳定性,正是事物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前提。当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时候,需要变革所有制形式;而当所有制形式经过变革已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时候,就必须使这种所有制巩固和稳定下来,这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并存,是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此,就需要充分利用这种所有制关系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提供的巨大可能性,来不断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当然,保持所有制的相对稳定性,这决不意味着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就不需要调整了。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对所有制的变革当然意味着生产关系的调整,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却并不仅仅限于所有制的变革。在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及时进行调整。对生产关系某些环节的调整,恰恰是为了使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更好地与所有制形式相适应,以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和运用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方面得到及时的调整,而相适应的方面则得到巩固和相对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的认识和行动既不落后于客观事物的发展,又不超越事物发展的客观可能性。
①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第33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0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一卷,第6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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