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6阅读
  • 0回复

中国尼泊尔关于修建公路的协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0-29
第1版()
专栏:

中国尼泊尔关于修建公路的协定
新华社28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建公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根据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条约,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往来,双方同意修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至尼泊尔王国加德满都的公路,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至尼泊尔王国加德满都的公路工程,在中国境内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修建;在尼泊尔境内的由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负责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请求,在1962年7月1日至1966年6月30日的时期内,分期给予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经济援助,用以修建尼泊尔境内的公路工程。援助金额为三百五十万英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述援助金额内,向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提供包括下列项目的援助:
(一)派遣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援助;
(二)提供修建公路必要的施工机械和材料;
(三)帮助培养尼泊尔王国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到尼泊尔王国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尼泊尔王国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习生的待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于1960年3月21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援助协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上述公路路线、进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援款的分期动用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专家实地勘测后,由两国政府指派代表另行商谈确定,并签订议定书。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1961年10月15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陈毅(签字)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全权代表 图尔西·吉里(签字)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