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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寺公社执行定购合同 按质按量出售苹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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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0-29
第2版()
专栏:

得利寺公社执行定购合同
按质按量出售苹果
据新华社沈阳电 盛产苹果的辽宁省复县得利寺人民公社各生产大队,按照同商业部门签订的定购合同所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间出售苹果。全公社早熟品种“红玉”、“倭锦”苹果早在9月上旬就收摘完毕。他们向商业部门出售的“红玉”等早熟苹果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
还在苹果开花的时候,水果采购站便同公社生产大队签订了定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以后,得利寺水果采购站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如东龙沟生产大队没有化肥,采购站就及时供给了三千斤化肥。
果树结果季节,采购站又组织人力了解果实生长情况,发现合同订得不准确的就及时修改。
苹果进入成熟期,各生产大队及时组织人力收摘、交售。蔡房身大队东房身生产队组织六十名社员突击两天就收摘了十三万斤苹果。许多生产队合理组织运输,保证如期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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