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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会议第四十次限制性会议初步通过 关于会议协议(议定书)草案的第一次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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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1-03
第3版()
专栏:

日内瓦会议第四十次限制性会议初步通过
关于会议协议(议定书)草案的第一次报告
新华社日内瓦1日电 扩大的日内瓦会议在1日举行的第四十次限制性会议上初步通过了起草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协议(议定书)草案的第一次报告。
报告叙述了起草委员会两个月来努力工作的结果。起草委员会在8月22日开始逐字起草关于会议文件的工作。委员会在10月23日完成了到现在为止所交托给它的全部工作。这个报告是在10月26日作出的。
今天这个报告的初步通过标志着由于美国的阻挠而拖了五个半月的日内瓦会议向前迈进了一步。
据会议人士说,连这一步也是在起草委员会中进行了二个月的激烈斗争反对美国把托管老挝的阴谋写入文件里的结果。美国的这个阴谋在全体会议和限制性会议上早已经被拒绝。
其中一个例子是老挝国际委员会同柬埔寨和越南国际委员会之间进行合作的问题。尽管限制性会议一致同意只应在行政事务方面进行合作,但是起草委员会的西方代表毫无理由地坚持认为,这种合作必须扩大到“实际活动”方面,包括交换情报和联合调查,中国代表谴责这种做法是企图在整个印度支那建立一个联合警察机构。西方代表的这种无理要求并且遭到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团的强烈反对。
把已经解决的问题同尚未解决的问题作比较,人们将会看到,会议仍未达到解决老挝问题的国际方面的目标,因为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协议。
虽然自从上次(第三十九次)会议以来的五个星期里,通过在会外的非正式讨论,已经有了某些进展,但是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没有达成最后协议。其中包括国际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调查向委员会提出的违反协定的控诉的程序,视察小组和活动中心等问题。
关于取消东南亚条约组织强加于老挝的“保护”以及法国在老挝的特权,也没有达成协议。
所通过的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起草委员会的报告谈到了二十一个问题。其中有十八个问题的相应方案已经取得协议。根据这份报告,关于两主席对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所起的作用的问题,两主席还在讨论中。其余两个问题是关于老挝国际委员会的录用人员以及它同柬埔寨和越南两个国际委员会的合作问题。报告建议这两个问题不必包括在会议文件里,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已有惯例。
会议初步接受了这个建议。
在十八项问题中,一项是关于文件的序言,上面按照字母的先后次序列出十四个国家的名字。并且注意到预料今年将由老挝联合政府和出席日内瓦会议的十四国发表的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
有三项谈到外国军队撤出老挝的问题。其中一项是:“一切外国正规和非正规军队,外国准军事队伍和外国军事人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撤出老挝,无论如何应不迟于……后……天内撤退完毕。”
另一项规定“外国军事人员”一词包括“外国军事代表团的成员、外国军事顾问、专家、教官、谘询人员、技术人员、观察员和任何其它外国军事人员,其中包括在任何老挝部队中服务的外国军事人员,以及同军事物资的供应、维修、贮藏和使用有关的外国文职人员。”
第三项规定,外国军队的撤退,“只应通过老挝政府同委员会谘商后确定的路线和地点进行。此类撤出的地点和时间均应事先通知委员会。”
有一项规定禁止向老挝运入外国军队。加拿大、法国、英国和美国代表团对这一项作了如下的保留,即:接受这个规定“是以老挝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以后可能在本会议上就建立老挝国防是否需要外国文职人员的帮助一事所表示的任何意见为条件的。”
有一项规定“向老挝运入武器、弹药和军事物资一般应予禁止,但老挝政府认为属于老挝国防所需要数量的常规武器除外。”
有一项关于战俘问题的规定说,“在老挝敌对行动过程中被俘或被拘的一切外国军事人员和平民应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日内释放,并由老挝政府移交他们所属国的政府代表,以便前往他们所选择的地点。”
关于这一项,两主席同早些时候提出这个问题的柬埔寨代表磋商后,曾在会议上作了说明。他们说:“这项协定不影响任何国家限制人们进入其领土的权利。”
在9月间的限制性会议上被搁置下来的这些问题,后来由两主席同各国代表团进行协商加以处理,并达成目前这个取得一致意见的方案。
有六项条文同老挝国际委员会的职责有关。关于委员会监察和监督老挝停火的职责的一项规定,“委员会在同老挝政府充分合作下,并在老挝三种政治力量或老挝政府所作出的停火协定或停火安排的范围内,执行上述职责。兹了解,执行停火的责任在于有关三方,而在老挝政府成立后则在于该政府。”
关于委员会监察和监督外国军队撤退的问题,有关的条文是:在撤出期间,在由老挝政府同委员会谘商后确定的一切撤出地点,“应有委员会为上述目的而派出的视察小组在场。”
关于对违反协定的事件进行调查的问题,有一项规定:委员会是在老挝政府的同意下执行这项职责的。委员会应在同老挝政府充分合作下进行调查,并应立即通知两主席。
一项条文规定,委员会在执行其职责时,应同老挝政府密切合作。老挝政府将给予委员会一切可能的协助,并保障委员会的安全。
一项条文规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应由本协定参加国分担。
关于国际委员会活动的期限,一项条文规定,“两主席得随时根据老挝政府的请求,但无论如何须于本协定生效满三年以前,就结束委员会的问题向本协定参加国提出附有适当建议的报告,使它们考虑。在提出这样的报告以前,两主席应同老挝政府和委员会进行谘商。”
最后一项规定,本协定(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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