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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04
第5版()
专栏:

  合同全文
【北京讯】北京市粪业工会代表及同业公会代表等为了解决劳资间的争议,根据本业过去的习惯及现在情况双方协议特签订集体合同如左:
第一条 工资以伏地中常玉米为标准发给之(一月一清,愿折价者得按当日人民日报所载伏地玉米零售价格发给)。料厂管饭管住每月二百六十斤,帮厂、赶车管饭管住每月二百三十斤,上道管饭管住每月二百二十斤,上道不管饭者每月三百五十斤,工作能力弱的老工童工每月不得少于一百五十斤,同工须同酬。
第二条 伙食问题应按照过去习惯执行,某些资方过去所取消之旧历五月一日到八月二十日之伙食优待及初一、十五吃犒劳等,应即一律恢复原有之规定。
第三条 福利事项一般依旧习惯。文化教育费依每月实际总工资(每人每月按三百五十斤玉米计算)之百分之一点五,劳动保险费依每月实际总工资之百分之三开支(每月二十五日由同业公会交工会)。
第四条 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的需要,有雇用及解雇权。但不得挟嫌或因职工参加工会及其他政治活动而借故解雇,如系中途解约,须于十五日前通知劳方,并须根据工龄长短与营业状况发给一至三个月实际工资的遣散费。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六个月(自本年九月一日到明年二月底止)期满前半月内,双方得协议订立新合同,在新合同未订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经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后双方须严格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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