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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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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1-14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问题的讨论
我国经济学界目前正在对政治经济学的两个经济范畴——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进行讨论。现在,我们将讨论意见综合简单介绍如下:
有的同志认为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都是历史范畴,因为只有在剥削关系存在的条件下,才存在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它们是和剥削的、阶级对抗的社会一起产生的,并随着这种社会的消灭而消失。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然消灭了剥削和阶级对抗,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等经济范畴也就不再存在。因此,劳动者的劳动也就没有什么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分,劳动产品也就没有什么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区分了。
有的同志不同意这种意见,他们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已说明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不仅是阶级社会的经济范畴,而是适用于一切社会的经济范畴,它被用来说明那种超过劳动者及其家属个人需要的一种劳动。所以,社会劳动,以劳动者的一定需要为标准区分为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总是在各个社会所共同存在的。他们认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只能在剥削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存在的说法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说法,他们指出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当然不能有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但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的需要以外,还有剩余产品,就有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区分,从事这些产品生产的劳动也就有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区分。由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就产生了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产品,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可能性。此外,剩余产品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产生私有制、产生阶级剥削的原因和前提。所以不能认为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存在,是剥削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结果。
他们同时指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虽然在各个社会形态内都存在,但由于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不同,它所反映的性质、内容及其所采取的形态也各有不同。例如在阶级社会中,这些范畴所反映的是剥削关系和阶级对抗。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剥削,因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那些由剥削而产生并反映剥削关系的特殊形态也就完全消失了,从而使它们恢复了本来的面貌。劳动者有可能通过不同形式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
在讨论中,有的同志主张用“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归自己的产品和归社会的产品”来代替马克思在分析阶级社会时所使用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范畴。理由是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是阶级社会的经济范畴。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消灭了剥削,也就没有再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的必要,应该采用“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归自己的产品和归社会的产品”的范畴,才能更确切地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显示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有的同志认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着明确的含义和规定,它科学地反映了社会生产中的特定过程和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既然也同样存在着这些过程和现象,那末这些范畴就应该保留下来,不必去另行创造别的范畴。否则就会打断政治经济学发展中的继承性,会造成一些概念上的混乱。也有同志认为对待马克思所提出的经济范畴必须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何况马克思所揭示出来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等范畴,都能确切地科学地反映这些客观事实,所以更不能轻易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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