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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协作 “新华日报”社论摘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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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1-24
第5版()
专栏:

有计划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协作
“新华日报”社论摘要
发展经济协作,就是要求各地区、各生产部门以及各厂矿企业之间建立正常的经济联系。这种以产品加工配套或物资供应为内容的经济联系,不仅是国家计划的重要补充,而且是实现计划的保证。国民经济计划是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体现了各地区、各部门、各个企业单位之间复杂的社会分工,也体现这些地区、部门、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这就是说,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主要生产协作关系,都包含在这个有机体中。这种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国家计划以内的协作关系。但是,在成千上万种生产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生产配套和物资供应,并不可能全部包罗在国家计划之内,这就需要在各地经济计划的指导下广泛建立各地区、各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发展经济协作,作为国家计划的补充。不论是国家计划规定的或各地经济计划规定的协作关系,都是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积极开展经济协作,发展正常的经济联系,才能使各个生产单位在生产上步调一致、紧密配合;在物资供应上互相调剂、取长补短,保证产销衔接得更好,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计划。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协作,还是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过三年大跃进,生产建设事业大大发展了,许多原有的生产和供应的协作关系也起了变化,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只有通过调整才能够把老协作关系,继续保留下来;把中断了的协作关系,尽量恢复起来,并且积极发展和建立新的协作关系,才能保证各个厂矿企业的生产潜力得到充分发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品种增加,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协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协作的最本质、最明显的特征。有的同志说:“协作不离计划”。这是千真万确的。所谓不离计划,就是协作应当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而一切协作活动,又都应当纳入各级经济计划。我们知道,协作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独有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协作,但它是盲目、自发、无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各种生产活动都是按照统一的计划组织起来,只有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协作,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协作,才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如果离开了计划,随心所欲乱搞协作,就会打乱国家计划,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发生某些破坏作用。这样的协作,就同无政府无计划的资本主义协作没有什么区别了。这样的协作,不是我们所要求的,而是我们一向坚决反对的。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协作,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政策,发扬共产主义风格。这就是说,在协作活动中,既要贯彻等价交换、自愿互利的原则,又要发扬克己利人的精神。因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是个团结互助的大家庭,地区与地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保证生产高涨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协作活动必须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不能只顾本地区、本单位的需要,漠视对方的需要;应当克己利人,先予后取,济人之急。这样,才能有助于经济协作的开展,才能有利于生产的共同高涨。但是也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存在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分配上还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同时社会生产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还有一定限制。这就决定了经济协作必须贯彻执行等价交换、自愿互利的原则,无论哪个单位在进行生产协作或是物资供应协作时,都要认真进行财务结算。否则,就会妨碍各单位实行经济核算,造成经营管理上的混乱,甚至会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也不能使协作双方的生产达到共同高涨。
经济协作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首先,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专区和市的内部协作活动,应当由专区和市统一安排进行;专区和市之间的协作活动,以及各地与省外的协作,应当通过省的有关领导部门,以保证协而不乱,收到良好的经济效果。其次,要调查摸底,通盘规划,有重点、有目的地进行。第三,由于协作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经常性工作,因此在协作形式上,必须尽量采取固定协作的形式。凡是生产上所不可缺少的物资供应渠道和生产加工关系,都应当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遵守协议,按合同办事。当然,其他如举行物资交流会,互派协作代表团,材料互通有无,生产来料加工等等临时协作活动,也可以广泛开展,以补固定协作之不足。
(摘自11月16日《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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