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阅读
  • 0回复

就1960年2月至1961年2月日内瓦协议实施情况 越南国际委员会致日内瓦会议主席报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2-03
第3版()
专栏:

  就1960年2月至1961年2月日内瓦协议实施情况
  越南国际委员会致日内瓦会议主席报告
新华社河内2日电 越南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9月18日向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提交了第十一次临时报告。报告回顾了1960年2月1日至1961年2月28日期间日内瓦协议在越南的实施情况。
委员会的这次临时报告,一般地提到了南越当局违反日内瓦协议的事例,而对于美国和南越当局一系列严重违反日内瓦协议的行为,由于委员会中的印度和加拿大的代表不顾波兰代表的合理建议和越南人民军方面的严正指控,没有作出应有的结论。
关于非军事区条款的执行方面,报告指出,南越当局仍然坚持非法签发“许可证”给南越人员进入非军事区的做法。报告还记载了越南人民军方面四百五十一次指控南越当局违反日内瓦协定第六、七、八条(关于任何军人和平民非经特殊许可不得越过临时军事分界线或进入非军事区的条款)的事件。但是,委员会并没有对此作出公正的结论。
关于民主自由条款的执行方面,报告记载了越南人民军方面二百三十九次指控南越当局违反第十四条丙款(不得对前抗战人员施加歧视和报复)的事件。报告还列举了越南人民军方面指控南越当局镇压、迫害在南越的前抗战人员和爱国人士以及为达到上述目的在南越各地展开大规模的军事
“扫荡”的具体事例。但是,报告没有对南越当局严重违反协定第十四条丙款的行为作出应有的结论。
报告还指出,所谓“颠覆活动”问题是与日内瓦协议无关的。这就说明,南越当局一贯诬控越南民主共和国在南越进行所谓违反日内瓦协议的
“颠覆活动”,只不过是它别有用心地诬蔑和攻击越南民主共和国的莫须有的谰言。
关于禁止运进新的军队、军事人员、武器弹药和建立军事基地的规定的执行方面,报告记载了越南人民军方面一百二十二次指控南越当局违反协定第十六条(禁止新的军队和军事人员进入越南)和一百三十二次指控南越当局违反协定第十七条(禁止运进新的武器、弹药和其他作战物资)规定的事件。报告还记载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没有违反日内瓦协定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报告表明,尽管委员会中的印度和加拿大代表对于越南民主共和国方面根据充分的材料指控美国和南越当局不断地违反日内瓦协议、向南越输入大量军事人员和大批武器和军事物资的事件,没有作出明确的结论,但是报告不得不指出,南越当局曾三次违反协定第十六条己款(关于军事人员进入越南应事先提出报告)的规定和十七次违反协定第十七条戊款
(关于武器和作战物资进入越南应事先提出报告)的规定。
报告还表明,对于美国非法派驻在南越的“军事援助顾问团”,委员会中的印度和加拿大代表不仅没有根据日内瓦协议的规定,责成它立即撤走,反而不顾波兰代表的坚决反对,竟以多数票通过了一项错误决议,即以所谓美国军事人员是代替早已撤走的法国军事人员为由,允许美国大量增派军事人员到南越活动。由于波兰代表的据理力争,报告不得不记载了波兰一方的观点。报告说,委员会的波兰代表认为,在日内瓦协议签订后,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在南越存在和活动是违反日内瓦协议的。波兰代表还认为,委员会的印度和加拿大代表片面允许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增加的决定同日内瓦协议和最后宣言相矛盾。
关于同国际委员会合作的问题,报告叙述了南越当局在许多情况下违反日内瓦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拒绝同委员会合作的事实。报告指出,南越当局对委员会实施监督所加以的限制仍在继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