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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的议定书文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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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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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的议定书文本
新华社日内瓦18日电 扩大的日内瓦会议第四十三次限制性会议今日在这里通过了“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的议定书”的文本。全文如下:
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的议定书文本
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加拿大、老挝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柬埔寨王国、泰王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共和国、缅甸联邦各国政府,
注意到1961年×月×日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中
甲、“外国军事人员”一词包括外国军事代表团的成员、外国军事顾问、专家、教练、谘询人员、技术人员、观察员和任何其他外国军人,其中包括在任何老挝部队中服务的外国军人,以及同作战物资的供应、维修、贮藏和使用有关的外国文职人员;
乙、“委员会”一词系指根据1954年日内瓦协议设立、由印度、加拿大和波兰代表组成并以印度代表为主席的老挝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
丙、“两主席”一词系指担任1961年解决老挝问题国际会议两主席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外交部长和不列颠女王陛下的外交大臣以及他们的继任者;
丁、“本会议各成员”一词系指参加1961年解决老挝问题国际会议的各国政府。
第二条
一切外国正规和非正规军队、外国准军事队伍和外国军事人员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撤出老挝,无论如何须不迟于委员会通知老挝王国政府其视察小组已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达撤出老挝的所有地点后三十天内撤退完毕。这些地点由老挝王国政府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十天内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在这些地点确定后十五天内,视察小组应到达这些地点,并由委员会将此事通知老挝王国政府。
第三条
外国正规和非正规军队、外国准军事队伍和外国军事人员的撤出,应只通过老挝王国政府同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路线和地点进行。撤出的地点和时间须事先通知委员会。
第四条
禁止向老挝进入外国正规和非正规军队、外国准军事队伍和外国军事人员。
第五条
注意到法国政府和老挝王国政府将尽速签订一项协定,把法国在老挝的军事设施移交给老挝王国政府。
如果老挝王国政府认为有需要,法国政府得作为一个例外,将人数明确限定的法国军事教练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留在老挝,以供训练老挝军队之用。
法国政府和老挝王国政府应将它们就移交法国在老挝的军事设施和老挝王国政府雇用法国军事教练问题所达成的协议,通过两主席通知本会议各成员。
第六条
向老挝进入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应予禁止,老挝王国政府认为老挝国防所需数量的常规武器除外。
第七条
在老挝敌对行动过程中被俘和被拘留的一切外国军人和平民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十天内释放,并由老挝王国政府移交给他们所属国的政府代表,以便前往他们所选择的目的地。
第八条
两主席定期从委员会收到报告。此外,委员会须将本议定书遭到任何违反或违反威胁的情况、委员会为执行本议定书所采取的一切比较重要的步骤,以及任何可能有助于两主席执行职务的其他重要情报,立即报告两主席。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得随时向两主席请求帮助,两主席可随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进行一般指导。
两主席将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情报分发给本会议各成员。
两主席对本议定书和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的遵守情况进行监察。
两主席将使本会议各成员经常了解情况,并视需要同它们进行协商。
第九条
委员会在老挝王国政府的同意下对老挝的停火进行监察和监督。
委员会在同老挝王国政府充分合作下,并在老挝三种政治力量或老挝王国政府所作出的停火协定或停火安排的范围内,执行上述职务。按,执行停火的责任在于有关三方和组成后的老挝王国政府。
第十条
委员会对外国正规和非正规军队、外国准军事队伍和外国军事人员的撤出进行监察和监督。在撤出期间,在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由老挝王国政府同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撤出老挝的所有地点,将有委员会为上述目的而派出的视察小组在场。
第十一条
委员会将对有合理根据足以认为已发生违反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的事件进行调查。
按,委员会在老挝王国政府的同意下执行这项职务。委员会应在同老挝王国政府充分合作下进行调查,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把第四条遭到任何违反或违反威胁的情况,以及委员会为执行本条款所采取的一切比较重要的步骤,立即通知两主席。
第十二条
委员会将在老挝王国政府认为可能已发生违反本议定书六条的事件时协助老挝王国政府。此种协助将根据老挝王国政府的请求并在同老挝王国政府充分合作下提供。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执行本议定书为其规定的职务时,应同老挝王国政府密切合作。不言而喻,在委员会执行这些职务时,老挝王国各级政府将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委员会及其视察小组在老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十四条
委员会作为1961年解决老挝问题国际会议的一个统一的机构执行职务。委员会成员将和谐地并彼此合作地进行工作,以便解决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委员会对有关违反本议定书第二、三、四、六各条和违反第九条所提到的停火等问题的决定、委员会向两主席提出的关于重大问题的结论,以及它的一切建议,均须一致通过。对于其他问题,包括程序性问题,以及关于发动和进行调查的问题
(第十五条),委员会的决定可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执行本议定书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特定职务时,如有合理根据足以认为已发生违反事件,应(直接或派遣视察小组)进行调查。这种调查的进行应根据老挝王国政府的请求,或由委员会采取主动而得到老挝王国政府的同意。
在后一种情况下,发动和进行这种调查的决定,委员会以多数通过。
委员会应提出一致同意的调查报告,委员会成员对于某项问题如有分歧意见,可在报告中予以反映。
委员会根据调查所作出的结论和建议,须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为执行其职务,得根据需要建立视察小组;在这些小组内,委员会三个成员国应有同等数目的代表。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保证有各自的代表出席委员会和视察小组,并在他们不能履行职责时迅速予以替换。
兹谅解,为了执行各项特定任务而派出视察小组,须获得老挝王国政府的同意。委员会及其视察小组为调查目的而前往的地点,以及它们在那些地点停留的期限,应视特定的调查任务而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供其使用。这类工具原则上由老挝王国政府依照彼此可以接受的收费条件向委员会提供;老挝王国政府所不能提供的工具,委员会可从其他来源取得。按,通讯和交通工具将置于委员会的行政管理之下。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本会议各成员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分担。
甲、印度、加拿大和波兰政府各自支付它们参加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代表团成员中本国国民的薪金和津贴。
乙、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使用的房屋主要由老挝王国政府负责提供,老挝王国政府并将酌情提供其他地方性的服务。委员会从下列丙款中所述的基金内支付不由老挝王国政府担负的任何当地费用。
丙、委员会执行职务所需的其他一切设备添置费用和经常费用从基金中支付,此项基金由本会议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法国、美国和联合王国政府各负担17.6%;
老挝、柬埔寨、泰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共和国和缅甸政府各负担1.5%;
印度、加拿大和波兰政府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各负担1%。
第十九条
关于结束委员会的问题,如果老挝王国政府提出请求,两主席应即向本会议各成员提出附有适当建议的报告,供它们考虑;无论如何,两主席应在本议定书生效满三年以前就此项问题提出报告。在提出报告以前,两主席应同老挝王国政府和委员会协商。
第二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保存,并由两国政府将核证无误的议定书副本分送各签字国和世界其他各国。
具名于下的各全权代表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1961年×月×日订于日内瓦,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俄文、英文、法文和老挝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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