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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颁布第一项石油法律 决定从外国垄断石油公司那里收回未开采过的地区 外国人经营的进口贸易机构即将统归伊拉克人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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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1-12-22
第3版()
专栏:

伊拉克颁布第一项石油法律
决定从外国垄断石油公司那里收回未开采过的地区
外国人经营的进口贸易机构即将统归伊拉克人经营
新华社巴格达电 据巴格达电台广播,伊拉克政府本月12日颁布了伊拉克的第一项石油法律,规定从在伊拉克经营的外国垄断石油公司那里收回没有开采过的地区。
这项包括七个条款的法律是由部长会议在11日晚上通过的。它限制英、美、法、荷资本的伊拉克石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摩苏尔石油公司和巴士拉石油公司——的开采面积为一千九百三十七点七五平方公里。这项法律授权政府在必要时拨出其他地区作为外国公司的保留地,但不得超过各公司的规定面积(规定的开采地区的面积是:伊拉克石油公司约为七百四十七平方公里,摩苏尔石油公司约为四十五平方公里,巴士拉石油公司约为一千一百二十五平方公里)。
这项法律的序文指出,实际上,在外国公司目前开采的地区中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它能够保证石油生产以很高的速度,在长时期内继续发展。
序文在回顾伊拉克政府同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的谈判时说,由于这些公司没有答应伊拉克政府的正当的和合法的要求,伊拉克政府不得不采取合法的措施来保护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序文强调指出,外国公司继续占有还没有勘[kān]探和开采的广大地区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
序文又说,新颁布的这项法律实现了伊拉克人民重要的和正义的要求,而没有损害外国公司合理的利益。
据官方公布,伊拉克旧政权给外国石油公司石油开采地的总面积达四十三万五千平方公里,而目前实际开采的地区还不到其中的1%。
伊拉克政府要求外国石油公司放弃未开采地区,是已经进行了三年的石油谈判中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外国石油公司在谈判中采取拖延态度,企图借此争取时间来进行勘探,以便尽可能多地保持盛产石油的地区,而只放弃没有石油的地区。
新华社巴格达电 据伊拉克通讯社报道,伊拉克政府本月5日发表一项声明,宣布开始实施把在伊拉克的外国人经营的贸易机构归伊拉克人经营的法律。
这项法律是在去年年初颁布的。它规定,在六个月内把一切外国人经营的进口贸易机构移交给伊拉克公民或伊拉克人的股份占多数的公司。但对于少数经营汽车、机器、重型机器和发动机等机构的移交期限延长为一年。
由贸易部长扎哈维发表的这项声明表明,上述措施目前不包括出口贸易的机构,以便鼓励伊拉克的出口贸易。
伊拉克公司注册和管理局局长托克马希在解释这项措施时说,有属于四十二个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六百六十三家贸易机构将受上述法律影响,这些机构经营食品、消费品、资本货、交通用具和零件的进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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