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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 关于新区土改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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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0-26
第2版()
专栏:

  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 
关于新区土改决定
【本报讯】中共中央华北局于本月十日发布关于新区土改决定,全文如下:
(一)
华北全境约有一千五百万人口的新区(内含一部分恢复区)需要实行土地改革。由于老解放区已经消灭了封建势力,农民已经得到土地,这就深刻地影响了并继续影响着新解放区各阶层的人民。因此,把减租减息政策作为过渡到平分土地政策的办法,在这些地区已无必要。为了迅速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决定除绥远全省因情况特殊暂不实行平分土地外,其他各省新区及恢复区一律于今冬明春全部完成平分土地的任务。
(二)
在执行平分土地时,必须坚决贯彻以下政策:
甲、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其封建财产,征收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封建部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但须留给旧式富农与地主和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财产,不许再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废除一切封建半封建性的高利贷,但人民政府与人民银行的贷款、人民相互间买卖交易、来往货帐、友谊借贷以及工人店员之工资帐等,均不得废除,一律继续有效。对于为群众所公认的真正的开明士绅,应予以适当的照顾。对于知识分子(包括地主富农成份及其家庭出身者在内),应采取争取改造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对于还乡的地主富农及“顽伪分子”,均应分给和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与财产。察北等地地主富农之成群牛羊,可不分配。各地区地主富农,用进步方式经营之果树园、农场,仍归原主经营,不没收,不分配。属村的森林归村公有。坟地及坟地上之树木不动,归原主或合族所有。
由大地主之大房屋中选择适合驻军办医院办学校者,有计划地经过省府批准保留一部分。
乙、坚定不移的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平分政策,废除以人口除土地的绝对平分办法。这样作,既能准确消灭封建、适当满足贫雇农要求,又能切实巩固贫农、雇农、中农之间的团结。过去抽动富裕中农的土地,事实证明害多利少,故今后应完全不动。
丙、必须慎重地、正确地划分阶级,分清敌我界限,团结农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群众,孤立乡村封建势力,巩固扩大乡村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此,必须完全依照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及任弼时同志“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用自报公议三榜定案的民主方式,划分阶级,坚决反对包办代替强迫命令与随便提高或降低成份的错误作法。
丁、组织以贫雇农为骨干的、团结全体中农及一切劳动人民的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会,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上级农会及上级政府认为不当时可以改正)。农民代表会议及农会的领导机关,应保证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贫雇农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中农参加。待多数农民在土改中阶级觉悟提高与组织性加强后,应即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会议,彻底完成改造旧政权的任务。
戊、必须将地主、旧式富农、大地主与中小地主、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劳动起家的富农与一般富农、一般富农与带恶霸性的富农等加以区别,分别对待;富裕中农是中农的一部分,应与富农加以原则的区别,不得侵犯。对罪大恶极为害一方为广大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则应领导群众,进行有组织的清算斗争。群众性的斗争方式应与人民法庭的斗争方式紧密结合,严禁乱打、乱扣、乱杀或其他变相肉刑。如需处死者,必须经县人民法庭判决呈请华北人民政府批准后,始能执行。
己、必须把地主、旧式富农的工商业与其封建土地财产严格加以区别,坚决实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对地主富农在城市或乡村原有之工商业,包括已转入工商业之财产在内,以及与工商业相连之厂址、店铺、作坊、住房、机器、工具、现金等财产,及手工业工具(如纺花车、织布机、弹花机、压花机等),均不得没收。
庚、对地主富农的底财(埋藏地下之金银财宝等),一面宣布其为非法,一面应鼓励其自动拿出,政府保证给其本人留下一部分(比如留百分之三十),准其投入工商业,其余则归农民合理分配。如系大宗金银及其他特殊财物,则应收归国家银行所有,不得分配。但如其仍不愿自动拿出,则亦只能继续调查,不许强追硬挖,以防乱打、乱扣、乱杀。
(三)
各省委应定出本省新区土改具体实施方案,并派负责干部帮助新区党委进行土改准备工作;如调整训练干部,召开会议,学会划阶级,分清政策界限,那些事允许做,那些事不允许做,制定计划等。此项准备工作,应于十月底前作好,县区干部争取十月下旬到村,结合秋耕,了解具体情况,发现并团结积极分子,广泛宣传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组织与整编群众队伍,讲阶级,划阶级,联系诉苦,鼓起群众土改勇气,然后有组织有领导地实行分配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斗争方式,除对极少数的土豪恶霸经过人民法院可以惩办外(这是必须的),其他一律采取说理说法讲政策的办法解决之。在进行中,每一步骤均须认真走群众路线,既不许强迫命令,也不许尾巴主义。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完全掌握全部土改工作的领导,绝不许再有过去那样无政府无纪律的状态出现。要责成一切土改工作干部,全部遵守党的土改政策,不得擅自修改。
新区人民在敌人长期统治摧残下,生活特别贫困,因此,进行土改,应将解决人民眼前生活困难与开展冬季生产密切结合,否则必然会脱离群众。有些水灾严重的地区进行土改时,尤应与生产救灾密切结合。如因灾情过重,人口分散,不能进行土改者,可暂缓进行,以全力进行生产救灾工作。
(四)
在新区土改中,要有计划有领导地按照党章发展党员,建立党的堡垒——支部。
(五)
老区、半老区中,土改、整党中之各种遗留问题,亦应依照中央与华北局已确定的政策,于今冬明春全部结束。并依法保障土改后各阶层人民之地权财权不受侵犯,而利生产之恢复与发展。
    (六)
今冬明春,绥远暂不进行土改,以便集中力量,改造旧政权、旧军队,并澈底清剿土匪,开展反恶霸斗争,实行减租减息,提高群众觉悟,巩固革命秩序,为明年冬季土改作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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