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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法”——美国法西斯化法律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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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1-15
第4版()
专栏:

  “史密斯法”——美国法西斯化法律之一
臭名远扬的“史密斯法”是美国统治集团在国内实行法西斯化的一项极端反动的法律。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在使用这个法西斯法律来迫害美国共产党,摧残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
“史密斯法”的正式名称是“外侨登记法”。它是在1939年由以反共、反劳工、反人民而恶名昭彰的民主党众议员霍华德·史密斯提出,并由国会在1940年6月通过的。1951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不顾国内外正直舆论的抗议,宣布“史密斯法”符合美国宪法。在肯尼迪政府上台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去年6月5日又确认了“史密斯法”的“党籍条款”。
“史密斯法”原文共四十一条,二十年来美国当局曾经对其中某些条文加以修改。按照1948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的现行的“史密斯法”中的“党籍条款”规定:任何人“从事组织或帮助组织由一些人组成的社团、集团或集会,而这些人宣传、鼓吹或鼓励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毁灭合众国的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任何社团、集团或集会”,就可以处以一万美元罚金或十年监禁,或者并科罚金和监禁。
“史密斯法”还规定,只要美国政府认为“任何人有意识地、故意地鼓吹、教唆、劝导或者宣传以武力或暴力,或者以暗杀合众国的任何一级政府的任何职员,推翻或毁灭合众国的任何一州、准州、区域、或领地的政府或者它们在政治上进一步划分的任何一级政府的责任、必要性、适宜性或正当性;”或者认为任何人在“印刷、出版、编辑、发行、传阅、出售、散布、或公开展示关于鼓吹、劝导、或宣传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毁灭合众国任何一级的政府的责任、必要性、适宜性或正当性;或者企图从事上述行为”,这个人就可以被判处十年徒刑和一万美元的罚金。
美国统治集团战后以来,就一直根据这个法西斯法案中的这些条款,对美共和美国劳工与一切进步力量进行残酷的迫害。1948年7月,由美国政府指定的“联邦大陪审团”对包括已故的美共领导人福斯特、丹尼斯和现任美共总书记霍尔等十二名美共全国执行委员会委员起诉,罪名是他们“非法地、有意识地、故意地阴谋……把美国共产党组织成一个由教唆和鼓吹以武力和暴力推翻和毁灭美国政府的人们组成的社团、集团和集会”,并且“故意地和有意识地鼓吹和教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和毁灭美国政府”。在违反“史密斯法”的罪名下,绝大部分被控告的美共全国领导人都被判处五年徒刑,被罚金一万美元。美国共产党曾就这个判决提出上诉,抗议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他们定罪。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1年6月却裁决“史密斯法”符合美国宪法,裁决中说,“史密斯法”的目的“是保卫(美国)现存政府……免遭依靠暴力、革命和恐怖主义的改变”,而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组织共产党和教唆以及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阴谋构成了明显的当前危险”。
在最高法院在1951年宣布“史密斯法”符合美国宪法以后,美国政府又立即逮捕了另外十三名美共领导人。美国法院并且以“阴谋教唆和鼓吹以武力和暴力推翻政府”的罪名分别判处他们一年到三年的徒刑和罚金。美国共产党也曾经就这个法西斯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也遭到拒绝。
艾森豪威尔政府的司法部长布朗纳尔曾经声称,从1948年7月到1956年,美国当局根据“史密斯法”对一百零八名美共全国及地方领导人判了刑。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越来越多地使用“史密斯法”的“党籍条款”来对美共领导人和美共党员进行起诉或判刑,或者对已经受过“史密斯法”迫害的人再次进行逮捕。
美国政府使用“史密斯法”对美国共产党的迫害一直遭到美国共产党、美国人民和世界各国进步公众的抗议。“废除史密斯法!”,已成为美国人民为维护他们基本权利而斗争的重要口号之一。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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