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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 公安部宣布停止受理选择中国国籍的宣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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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1-31
第4版()
专栏:

根据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
公安部宣布停止受理选择中国国籍的宣告
新华社30日讯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选择国籍的期限已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宣布各县(市)公安局停止受理选择中国国籍的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已成年人,应在1960年1月20日条约生效后的两年内选择他们的国籍。1962年1月20日选择国籍的期限已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宣布:从1962年1月20日起,各县(市)公安局即停止受理选择中国国籍的宣告。各县(市)公安局在1962年1月20日以前接到的宣告选择中国国籍的声明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接到声明表后的三个月内尽快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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