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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合同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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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3-09
第5版()
专栏:

论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合同制度
管大同
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交换是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根本制度。不断加强商品交换的计划性,把工业和农业紧密地联结起来,城乡互相支援,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计划、按比例和高速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积极地推行购销结合合同制度,是工农业产品有计划交换的重要措施之一。
经济合同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是合同签订双方履行经济任务的书面协定。国家和农民之间的购销结合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个重要形式。当农村经济还是个体经济的时候,社会主义经济就曾经采取与它们订立购销合同或者预购合同的方法,来指导个体经济的生产,供应它们一些必要的生产资料,帮助它们改进生产技术,并且为引导它们走上合作化的道路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仍然需要继续利用合同的形式,来有计划地发展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加强城乡联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曾经指出:“为了保证交换计划的实现,要在国家和公社之间、公社和公社之间,广泛地实行合同制度。”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既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都是在国家统一计划之下从事生产和经营,在这种条件下,经济合同已经没有意义和作用了。显然,这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国民经济各部门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协调地发展,是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但是,国民经济的情况很复杂,包括着组织生产的部门和组织消费的部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以及各个不同条件的地区,等等。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各个方面的协作配合也越来越密切;同时,随着生产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日益丰富多彩。所有这些复杂的关系,都需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全面地合理安排。国家只能够把主要的、大宗的产品直接列入计划,而不可能把成千上万种小产品都直接列入计划。因此,这就需要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采取经济合同的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辅助方法。对于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需要通过合同使贯彻执行计划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详细的安排,以保证计划的实现;对于一些不能直接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也需要利用合同来加强它们的计划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这说明,合同的形式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加强国民经济计划性的有效的手段之一。
实行合同制度不仅是国家计划的要求,同时也是适应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本身的要求的。人民公社与个体经济不同,它实行着有计划的生产和分配。人民公社制度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将不断地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商品率,不断地扩大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人民公社(包括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只有通过合同制度,接受国家计划的具体领导,才能够清楚地了解国家需要自己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和质量,使自己的生产和分配适应于整个国民经济统一计划的要求;同时,也才能够事先了解国家供应给它们哪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多少,什么时候供应等,以便于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社员的生活。
商品交换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形式。农民出售农产品,是为了购回工业品,一方面,商业部门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同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对工业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农民积极地把农产品卖给国家,支援城市,支援工业建设。农民得到工业品的多少,取决于他们卖给国家农产品的多少,向国家出售的农产品越多,得到的工业品也就越多。农产品生产得多,应当多卖给国家,这对国家和对自己都是有利的。国家通过商业部门(包括供销合作社),有贯彻执行等价交换原则,按照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与公社、生产队订立购销结合合同,并把农产品的收购和对农民的工业品供应更好地结合起来,使工业和农业两大部门的生产更加密切地衔接,从而进一步促进城乡联系和工农联盟的巩固。
农副产品的种类是很多的,有粮棉油、禽蛋肉、烟麻丝茶、菜果药杂,等等。有家生的,也有野生的;有植物的,也有动物的;有大宗的,也有零星的;有集中的,也有分散的。根据它们对于国计民生作用大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因此,购销结合合同也就有多种形式。对于第一类实行统购统销的农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等),是由国家按照计划价格与农民订立统购合同;对于第二类农产品(如一些重要的经济作物、畜产品、出口物资等),是由国家与农民协商,按照计划价格订立派购合同;对于第三类农产品,则由国营商业或者供销合作社商业与农民协商,按照计划价格或者议定合理的价格,订立议购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因为各种农副产品生产期限的不同,购销合同可以是年度的,也可以是季度的,还可以由双方商定合理的期限。对于不同的农副产品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既可以在农产品收购中贯彻以粮棉油为中心的方针,使国家掌握重要的农产品,以保证各个方面的需要;又可以有利于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城乡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也要看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矛盾也总是存在的。因此,在实行购销结合合同制度中,要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公社、生产队和社员的生产,既有为满足自身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有为供应社会需要的商品性生产。这两者又是密切联系的。只有不断地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对于农产品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农民也才能够换回更多的工业品,不断地发展生产和逐步改善生活;另一方面,也只有保证农民自身对于农产品的需求,才能够进行农业再生产和不会降低农民的生活,从而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农产品的分配,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需要,区别各种不同的品种,合理地规定农民留用和国家收购的数量,把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与安排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结合起来。农民必要的自用部分一定要留下,要多劳多得、多产多得,以鼓励先进,带动落后,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当收购的要及时地收购起来,对于多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单位和社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要向广大农民深入地进行国家第一、整体第一的教育,积极支援城市的需要,支援国家建设,使他们认识到积极向国家交售农产品是农民应该履行的光荣的义务,一定要把个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并且坚持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农村集市贸易的政策,允许社员从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的一些零散产品拿到集市上出售。同时,即使是国家通过购销合同规定了收购任务的农产品,除了第一类物资(粮食、棉花、油料)以外,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条件下,也有一部分可以参加集市贸易。这样,能使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和分配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又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正确地运用购销结合合同这一工具,不仅要在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组织购销合同的签订,尤其重要的是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的贯彻实现。保证合同的实现必须加强对广大农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使广大社员真正懂得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小局服从大局的道理,坚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合同签订以后,就成为一种严肃的经济责任制度;认真地执行合同,不仅是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并且是光荣的政治责任。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必须坚决履行,不能单方面废除。同时,保证购销合同实现,政治工作必须和经济工作相结合,既要政治挂帅,又要有物质保证。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安排好生产,以便履行合同的交售任务;商业部门也要根据合同的规定组织工业品供应农民,保证合同实现。有了充分的物质保证,才能维护合同的信誉,保证购销合同的实现,还要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进购销工作,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更好地担负起组织城乡物资交流的任务,要真正“学会做生意”。大家知道,生产是根本的,但绝不能忽视交换和分配的意义,作好交换和分配工作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对于工农业产品交换和实行购销结合合同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购销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商业部门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实行购销合同只是关系到商业部门和公社各级单位的事情,它还直接牵涉到商业与工业、手工业的关系。购销合同体现着工农业产品的互相交换,商业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计划收购农产品,就要全面掌握工业品和掌握大部分手工业品。因此,商业与工业、手工业的关系,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和分配,都要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加以合理地安排。同时,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实行购销合同制度,也必然会牵涉到地区之间、特别是毗邻地区之间的关系。例如,对于各种不同的农产品的收购形式、供应农民商品的各种形式、商品范围和价格水平、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交换比例,都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大体作统一的规定和安排,各个地方都要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和统一计划办事,不能各行其是。只有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才能够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工业、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的关系,以及各个地区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的处理,才能够使购销结合合同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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