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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底分在一定情况下是有用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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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4-03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劳动底分在一定情况下是有用的
3月4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发表的河南商水县杨弯公社杨弯大队评定劳动底分适当照顾技术差别的消息,介绍了一些有利于提高社员学习技术的积极性的办法。就杨弯大队的具体情况来说,实行这些办法确是进一步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可是,一般而论,这则消息介绍的办法,我看是不够全面的。
在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里,根据很多地方比较成熟的经验,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最适当的方法是:以按件计工为主,以评定劳动底分为辅。凡是能够制定劳动定额和工分标准的农活,都应该尽可能按劳动定额和工分标准计算社员的劳动报酬(也就是“按件记工”)。但是,如果认为劳动底分完全要不得,我却不能同意。从当前许多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把所有各种农活都规定出劳动定额来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
劳动底分在这样一些情况下是有用的:
(1)有些农活比较零星、不便按件计算,甚至无法按件计算,不便或者不可能制定劳动定额;按社员劳动底分计算就比较方便。
(2)有时候一个社员一天干好几种农活,一样一样分开计算,太麻烦,也不必要;按社员劳动底分计算,就可以了。
(3)有些农活需要几个人一起干,只能实行集体计件,不能实行个人计件;集体计件之后怎样给社员个人计算劳动报酬?还是按各人的底分计算比较便当。
(4)如果熟练掌握某种技术性农活的人很多,而实际上做这种技术性农活不需要这么多人,就可能发生争干技术性农活的现象;有些社员并不是不能干某种技术性农活,而是由于这项农活不需要那么多人干,因之不能不分配他做一般的农活。在这种情况下,参照他们的底分在工分上适当地给以照顾,才更便于派活,便于调配劳动力。
(5)在某个作业组因为未按照规定完成应完成的任务而要受罚的时候,不应该按照每个社员实得的工分给大家分摊,那样就会使积极劳动得工分多的社员吃亏。在这种情况下,按各人底分分摊才比较合理。
(6)在规定每个社员每年应做的基本劳动日的时候,也可以参考各人的底分,对底分较高的人也应该规定比较多的基本劳动日。
(7)底分,类似等级工资制的等级,但比它更灵活些,每半年或每季就要由社员群众评定一次。这是对劳动技能和劳动态度定期地作较全面的民主评定,可以起思想教育的作用。
杨弯大队实行的是“活底分制”,半年评定一次底分,技术和劳动态度有进步就可以提高底分,这比长期固定不变的“死底分制”好。根据有些地方的经验,每季(按农事活动季节)评定一次就更好。
“死底分制”也有两种:一种是“死分死记”,即每个社员只要做了一天活就按他的底分给记工分;一种是“死分活记”,即按照他每天做活的种类和做出的数量、质量,适当地增分或减分。后一种比前一种要好得多。但如果没有定额标准,仍然不易评定得合理。
总之,有底分比完全没有底分(只凭队长和记工员的印象去记分)要好,在定底分的时候照顾掌握技术的差别比只看体力强弱要好,“活底分”比“死底分”好,“活底分”适当多评几次比一年才评一次好,底分制度和劳动定额制度并行比只有底分制度好,以劳动定额制度为主又比以劳动底分制度为主好。可是,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当前每个生产队都能执行得好的。
各地各社各队的农活情况不同,工作习惯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社员文化水平不同,应当允许采取多种多样的适合当地具体条件的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有些单位采取的方法虽然还不是最合理的,但只要是在逐步改进,只要现在采用的方法比过去好,就应当赞助。当然,只要条件许可,就应该从“还不是最合理”向“更加合理”前进。如果把评定劳动底分的办法固定化、绝对化起来,那也是不对的。
 北京市 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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