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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两国政府就谈判缔结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问题交换照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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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4-14
第4版()
专栏:

  中印两国政府就谈判缔结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问题交换照会
新华社1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今天公布了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之间就缔结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举行谈判问题交换的三件照会。
三件照会的全文如下:
  中国外交部1961年12月3日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印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印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请大使馆转达印度政府。
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于同年6月3日经双方批准后生效。该协定的有效期,按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八年,因此,它将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
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印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起见,中国政府建议:中印两国政府举行谈判,以便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一个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来代替原有的协定。中国政府希望得到印度政府对于这一建议的答复。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61年12月3日于北京
  附:印度外交部1961年12月15日给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新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馆:
印度政府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外交部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印度驻北京大使馆提出的如下建议:两国政府举行谈判以便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一个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来代替将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二、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所知,印度政府于1954年采取主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谈判,以就印度与西藏之间经济和文化关系的修正的形式达成协议,以期在印度和中国之间建立友好合作的气氛,保证以至便利印中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乃至东南亚的和平和迅速的经济文化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在协定序言中被提出和阐述,目的即在于此。原来期望,不仅这五项原则能在未来的岁月里调节印中关系,而且协定本身将为这些原则在国际关系,特别是亚洲国际关系中得到更广泛的接受铺平道路。
三、自从1954年协定签订以来,印度政府一贯执行在亚洲建立一个没有冷战冲突的地区的政策,并且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会为这个值得赞扬的目标进行合作。
四、这项协定签订后的一两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但开始日益削减协定规定为印度商人和香客提供的经济和文化上的便利,而且,更可责备的是,开始起初暗中而后公开地侵犯曾经明白承认为属于印度的领土,而至1958年更开始对数千平方英里的印度土地提出公开要求,并继之以侵略性的军事活动。目前的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但在文字上和精神上违反了1954年协定序言中所阐述的共处五项原则,而且实际上已用武力占领一万二千多平方英里的印度领土,并且继续扩大其非法要求,采取侵略性的军事行动以强占大片印度领土。
五、印度政府一贯愿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具有友好合作的关系。它正是抱着这一目的而谈判1954年协定的,尽管这牵涉到放弃印度政府从过去继承下来的在西藏的重要权利和特权。为了给印中友好合作建立一个新的、牢固的基础,印度政府甘心情愿地牺牲了这些继承得来的权利和特权。然而,印度政府在谈判和签订1954年协定时所抱的希望和愿望已经完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过去几年中所执行的侵略和扩张政策所破灭。
六、印度政府现在仍然希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有友好合作的关系,但是它看不出在上述第四、五段所叙述的情况下,它怎么能够根据五项原则为签订一项新的协定开始谈判。开始这种谈判的首要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扭转它过去几年所执行的侵略政策以及恢复足以保证五项原则在文字和精神上都得到严格遵守的气氛。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政府外交部
1961年12月15日于新德里
  中国外交部1962年3月1日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印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印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谈判中印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问题再次陈述如下,请大使馆转达印度政府。
中国政府看到了印度外交部1961年12月15日对中国政府1961年12月3日照会的复照。中国政府在去年12月3日照会中建议中印两国政府举行谈判,以便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一个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来代替将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的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国政府提出这一建议,完全是从维护两国友谊的善良愿望出发的。但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印度政府在来照中不仅拒绝了这个友好的建议,而且连最起码的礼貌都没有,竟对中国恣意进行恶意的指责和诬蔑。中国政府对这种异乎寻常的反应只能表示失望和遗憾。
中国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是两回事。两国之间存在的边界争议,没有理由妨碍双方对通商和交通协定进行谈判。因此,中国政府在提出就通商和交通协定问题进行谈判的建议时,没有把它同中印边界问题联系起来。但是,印度政府在来照中却硬要把中国政府的建议同中印边界问题扯在一起,这只能使问题复杂化。既然印方来照提到了边界问题,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指出,正是印度侵占了大片中国领土,并且向中国提出了更大的领土要求,而不是相反。甚至中印双方在1954年签订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明文规定为中国政府在西藏西部开放的贸易市场之一的波林三多,竟也在这个协定签订后不久被印方侵占了。尽管如此,中国政府在建议中印两国政府谈判缔结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时候,并没有要求印度政府履行什么先决条件。
印度政府在来照中不仅指责中国政府违反五项原则,而且还提出,开始谈判的“首要条件”是中国“扭转它过去几年所执行的侵略政策以及恢复足以保证五项原则在文字和精神上都得到严格遵守的气氛”。这种指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事实相反,一再违反五项原则和1954年协定的是印度方面。除边界问题而外,还可举出以下的事实。当西藏一小撮反动卖国分子发动武装叛乱时,印度政府竟然干涉中国内政,公开表示同情西藏叛乱分子,纵容他们从事反对中国的政治活动。印度政府违背自己的诺言,直到今天仍然让西藏叛乱分子俨然以流亡政府的身分在印度进行活动。中国政府根据1954年协定在印度噶伦堡设立的商务代理处,由于印度政府施加的种种限制,已经处于几乎无法执行自己职务的境地。这些都是不能否认的事实。现在,印度政府却颠倒是非,诬蔑中国执行侵略政策,而且还荒谬地要求中国扭转这种莫须有的政策,作为开始谈判通商和交通协定的首要条件。如果印度政府坚持这种态度,那么,中国政府只能很遗憾地从这种态度中得出结论,即印度政府存心使两国关于通商和交通协定的谈判成为不可能。
中国政府建议中印两国政府谈判缔结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并不是谋求中国单方面的利益,而是从两国人民的长远的和全面的利益出发的。因此,中国政府重申它在1961年12月3日照会中的建议,希望印度政府重新考虑。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62年3月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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