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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眼科医院 劳资纠纷获得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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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1-08
第2版()
专栏:

  北京眼科医院
 劳资纠纷获得协议
【京市讯】私立北京眼科医院,在本市解放后,资方情绪低落,医院营业不振,资方就以入不敷出、缩小营业等为理由,一再解雇职工,劳资双方因而发生争议。本市劳动局先后召集该院的劳资双方,举行了三次调解会议,终于在互相忍让互相照顾的基础上获致协议。劳动局并于五日给劳资双方发出正式调解书。
北京眼科医院过去是以各地来京的地主阶级和旧统治阶级的重要人物为医治对象,所以每月的收入甚多,但资方对职工的待遇却很低。比如,解放前本市私立东华医院,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薪,护士助理员月薪是三百元伪金元券,而北京眼科医院的护士助理则只发一百二十元。因此,职工会要求资方增加工资,但为该院院长毕华德所拒绝,他对职工说:“我给你们四倍工钱,谁拿四倍钱就得走!”在这种失业的威胁下,职工加薪的要求又遭失败。
今年三月间,职工再度要求调整工资,资方虽然同意签订了劳资合同,但营业日渐不振,就医者减少,到四月间资方终于解雇了职工四人。本年七月,资方以收入不敷开支,需要缩小营业范围为理由,又要解雇职工两人。劳方认为资方一再解雇职工,使职工生活感受威胁,故对解雇问题不能同意,因而形成劳资纠纷。九月间,该院毕华德院长自东北参观回京后,又以营业不振并到北大任专任教授,要解雇职工五人,以致劳资双方无法进行协商。劳动局在受理这一案件后,于十月十二日、十八日、十九日,连续召集劳资双方举行了三次调解会议。在会上,劳动局马光斗副局长一再说明:北京眼科医院的劳资纠纷,不单纯是解雇几个职工问题,而是本市整个私立医院职工工作的保障、与医学人材的培养及私立医院的前途问题,既需要双方共同发展私立医院院务,培养医学人材,又需要照顾院方困难和职工生活,以求达到劳资两利的目的。双方在这一原则下,终于成立协议如下:一、双方同意维持北京眼科医院之存在,本发展院务劳资两利精神,共同努力。二、院方解雇张淑佩、赵玉生二人,发给每人三个月工资之解雇费。三、院方补齐张淑佩、赵玉生二人从争议之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止之工资。四、今后劳资双方仍执行原有之协议(原有协议合同),至本行业之集体合同颁布之日,原协议始无效。五、张淑佩、赵玉生之解雇费,及补齐过去之工资,院方于十月二十日全部付清之。六、院方所欠其余职工之欠资于十月二十日起至十一月二十日止完全补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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