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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手工业的两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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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4-27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关于农村手工业的两个问题
张邦信 成瑞甫
农村手工业面广人多,是手工业支援农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调动这些人的生产积极性,需要妥善解决组织领导和收益分配问题。现在根据湖南省一些地区的试点经验,谈谈我们在这方面的意见。
区别不同情况改进组织领导
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农村手工业是由公社或生产大队直接领导好?还是由生产队直接领导好?我们认为,除了集中在农村集镇的手工业仍应由公社直接领导外,其余分散在农村的手工业大体上应该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和农业关系比较直接比较密切的行业,如铁、木、篾、棕等,原则上应当由生产大队直接领导;工人较少的行业,也可以由公社直接领导,将几个生产大队划为一片,分片包干服务。另一种是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行业、农村家庭手工业,如缝纫、理发、刺绣等,一般可以下放到生产队,由生产队直接领导。
在组织领导方面采取上述办法,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湖南省农村铁木篾棕等行业的分布情况,大体上是平衡的。但是,如果把这些行业一律下放到生产队,由于生产队的规模小,就会人为地造成不平衡的现象。有的生产队的手工业工人比较多,有的比较少,甚至一个也没有。那些手工业工人不足或根本没有的生产队,修制农具就要发生困难,使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另外,手工业工种和工种之间,经常有一些协作关系,即使在同一工种之间,也有上手和下手、师傅和徒弟、技术高的和技术低的差别,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进行技术协作。如果把这些行业一律下放到生产队,使他们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单人独户地生产,也会影响手工业的正常生产。
根据经营方式决定收益分配办法
农村手工业的收益分配办法,应该根据经营方式来决定。我们认为,归生产队直接领导的手工业,在手工业的成员和生产队社员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可以和农业混合核算;其余凡属公社和生产大队直接领导的手工业,原则上都应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其收益基本上应当由手工业合作组织或个人自己支配。但是,为了密切公社、生产大队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关系,手工业者可以向公社或大队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缴纳现金的多少,可以根据手工业产品服务对象来决定。凡是地产地销、产品主要是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例如铁、木、篾、棕等,除缴纳一定的行政管理费外,公社、生产大队可以不再提取其他费用。凡是地产外销、产品主要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例如编织、湘绣等,其收益,经过协商,公社或生产大队可以采取比例分成的办法。
湖南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手工业和农业混合核算、统一分配的办法,有两个缺点:一是不等价,拉平了工农之间的合理差别,会损害手工业者应得的利益,挫伤手工业者的积极性。二是有些手工业者为了多交钱多记工分,往往抬高价格,或者愿干挣钱多的活,不愿干挣钱少的活,甚至不愿修制农具,以致影响农业生产;有些手工业者为了追求数量,往往不注意原料材料的节省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对于农业生产也不利。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可以避免这些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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