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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的信贷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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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4-27
第5版()
专栏:

论银行的信贷工作
金群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银行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中心和枢纽,而国民经济中的短期信贷,是国家积累和分配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统一调配财力的一个重要工具。信贷计划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同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正确地组织好银行信贷工作,有计划地管好用好信贷资金,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资金的作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是保证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调整为中心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为了合理地利用国民经济中的信贷资金,银行信贷工作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是整个国民经济工作集中统一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是实现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保证之一。
国民经济的计划化,要求银行信贷工作的
高度的集中统一
社会主义经济是集中制经济,社会主义生产和社会产品分配是有计划地进行的。有计划地积累、分配和使用资金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积累和分配,是通过国家财政和银行信贷两个渠道进行的。国家财政是国家积累和分配资金的主要工具;银行信贷是辅助的工具。银行信贷的主要作用是:把国民经济中一切可以集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动员和集中起来,有计划地满足国民经济中季节性和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保证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和商品流转计划。
信贷指标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综合反映之一,它从信贷资金的分配方面反映着国民经济中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之间,农业内部和工业内部各部门、各企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等等比例关系。要使信贷资金的分配符合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信贷资金的分配权限要高度的集中统一,要有全国统一的信贷计划。如果没有信贷资金分配上的高度的集中统一,那就意味着放弃国家对于信贷资金控制权,其结果将会分散国家资金和物资的力量,使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和商品流转任务不能完成,而计划外的生产和建设就会盲目地发展起来。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要求合理地利用物资。目前,在存在着商品和货币关系的情况下,物资的运动是要借助于货币来进行的。要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就要有计划地分配货币资金,资金和物资要相互平衡。前面说过,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是通过财政和信贷两个渠道来分配的,因此,资金和物资的平衡,表现为财政、信贷与物资三方面的综合平衡。一定时期内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物资的平衡的主要要求是:(1)财政支出和银行信贷投放所形成的货币购买力同物资供应之间在总量上相互平衡;(2)在上述前提下,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货币资金同生产资料的供应相互平衡,用来购买消费品的货币资金同消费品的供应相互平衡;(3)财政、信贷收支同物资供应在地区之间相互平衡。这就是说,资金分配和物资供应不仅在数量上应该一致,而且在方向上、结构上也应该一致。
要实现资金和物资的相互平衡,就要按照统一的物资分配供应计划来统一计划、统一组织信贷资金的供应。银行贷款数量是受物资计划供应数量严格制约的。一定数量的信贷投放,代表着一定数量的物资。贷款放多了,没有相应的物资作后盾,会造成信用的虚假膨胀。贷款放出去,买不到东西,就会使银行信用受到影响;或者某个企业钱多了,盲目采购,就会冲击市场,打乱国家统一的物资分配的计划。同样,银行贷款放少了,不能适应企业的正常需要,也将妨碍国家统一的物资分配计划的实现。上述两种情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信贷资金的分配与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商品流转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银行信贷工作的好坏,对社会主义生产和商品流转发生直接而又重大的影响。国民经济的计划化,要求信贷资金分配的计划化,要求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
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和运动的特点,要求银行
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
银行是信贷的中心。银行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以吸收国民经济中的闲散资金为主。这些资金主要有:(1)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周转中的闲散资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如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2)城乡居民储蓄;(3)国家财政节余、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暂时不用的闲置的资金。此外,银行本身还有自有资金(其中一部分是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一部分是银行本身的利润积累)。在我国,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办理货币发行的机关,而我国货币的发行又是通过信用程序投放的,所以货币发行也是信贷资金的来源之一。
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增加,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的增长。生产发展了,社会产品的总量增加了,企业生产周转中的货币资金才有可能增加;在国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居民货币收入增加了,银行存款才有可能增加。银行自有资金的增加,也要依靠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财政对银行拨款的增加和银行利润的增加。货币发行,也是在商品流通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受到货币流通规律的严格制约的。
从银行贷款(放款)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存款)的关系来看,银行贷款的多少要受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制约。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增加,是银行贷款增加的基础,没有相应的银行信贷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是不可能增加的。
银行的存款和放款都代表着相应的物资。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多少,实际上代表国民经济中有多少用价值表现出来的暂时闲置的物资;银行贷款多少,实际上也是通过贷款把这些物资分配出去,以供生产和商品流转的需要。超过信贷资金来源发放贷款,一方面会造成信贷收支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货币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的不平衡。因此,国家银行的贷款应该严格遵循“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安排,统一平衡。银行贷款要按照国家计划规定的用途发放和使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不应当超过国家计划或不按国家计划占用银行贷款,也不应当把银行贷款挪用于信贷计划规定以外的用途。
信贷资金是有其特点的,它和财政资金的区别有两点:(1)财政是无偿的,信贷是有偿的;(2)一般地说,财政投资是长期的,银行贷款是短期的(以不超过一年为限)。通过银行所分配的信贷资金,大部分是外来的存款,所有权不属于银行,这一点决定信贷必须是有偿的;银行所积聚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暂时闲散的周转资金,因此,银行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中的短期周转。在银行信贷工作中,要严格划清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界限,贯彻执行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
银行信贷资金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信贷资金运动的规律性是收此贷彼、抽肥补瘦、以余补缺、以多济少、循环往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这就要求信贷资金的周转经常保持高度的灵活性。信贷资金的周转在个别环节上发生停滞现象,就可能引起整个信贷资金的周转不灵。银行信贷的作用,在于通过及时而灵活的调济,变“死”钱为“活”钱,把国民经济中的闲散货币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周转,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补充的资金来源。
大家知道,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的贷款,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是有计划地进行的,而要把国民经济中各种不同来源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有计划地用来满足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需要,就要求把具有高度灵活性的信贷资金置于集中统一管理之下。由此可见,从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及其运动特点来说,要求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
社会主义国家货币发行的高度的集中统一,要求
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
信贷与货币发行、货币流通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前面说过,货币发行是信贷资金来源之一,因此,银行信贷投放会在某种程度上引起货币发行的增加。
我国的货币流通主要同消费品交换和分配有密切关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现金主要是在国家
(包括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集体同个人的经济关系中采用,如支付工资,按劳动日的货币分配,国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社员家庭副业产品,等等。国营企业之间的小额零星支付;国营企业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之间的商品交换,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也采用现金支付。国营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换,一般都通过银行采用转账结算。
从货币流通的角度来看,信贷投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现金的信贷投放;(2)非现金的信贷投放。
现金的信贷投放,直接引起流通中货币量的增加,同货币发行有着直接的关系。非现金的信贷投放,同货币流通量虽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也有间接的影响。比如,银行向国营商业发放一笔收购国营工厂产品的贷款,因为在国营经济内部支付,所以不需要投放现金,只在银行进行转账就可以了。但是,通过银行转账后,这笔由银行贷款所提供的货币资金,就成为这个工厂的存款,工厂可以用它来购置原料、材料,也可以用它支付工资。如果是用它来支付工资,原来不动用现金的货币形态就要转化为动用现金的货币形态。
从一方面看,国家银行只对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生产储备、产品和商品储备发放贷款,并不对个人或集体发放用于生活的贷款,因此,贷款一般不是货币购买力的直接形成因素。但从另一方面看,一切社会产品都是劳动的产品,在生产这些产品的时候,除生产消费外,还有生活消费,也就是说,除消费生产资料外,还要消费生活资料,其价值要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工资是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产品价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银行对企业各种物资储存所发放的贷款,有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要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出去。从这个意义上说,贷款也包括了工资的因素(当然,银行贷款所包含的工资因素是暂时垫付的性质,即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工资支付到产品销售取得销货收入之前的暂时垫付),因而银行贷款对于货币购买力的形成也有一定的影响。
流通中的货币量,必须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为了弥补日益增长的军费负担,加强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搜刮,向流通中投放大量纸币,实行长期通货膨胀的政策,以致造成货币急剧贬值,物价飞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货币的发行,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我们坚定地实行通货稳定的政策。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市场商品的供应与货币购买力之间的平衡不是自发地形成的,而是在国家统一的计划和调节下达到的。这里特别重要的是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和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有计划地进行调节。在我国,货币发行权属于中央,中国人民银行是受国家委托的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一般说来,只要银行贷款有物资保证,遵守“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的原则,即使投放一部分现金,也不会影响市场供求的平衡。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票子拿出去了,同时也拿回了物资,然后把物资拿出去,再把票子收回来。物资和货币总是经常平衡的。只有这样的货币投放,才与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相适应,才是正常的。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货币发行的高度的集中统一,要求信贷资金的分配和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
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加强
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
怎样加强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呢?从目前情况看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统一的银行信贷的方针和政策;第二,统一的信贷计划;第三,统一的规章制度。同时,在银行业务上保持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
党的政策是党的生命线。银行信贷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由于涉及生产和建设、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属于国家大计的问题,因此要有高度的集中统一。银行信贷的方针和政策要统一由中央制订;各地在中央规定统一的信贷方针和政策下,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
根据信贷资金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财政预算和银行信贷的分工,银行信贷只用于国民经济中的短期周转。具体地说,就是只能用于解决国营企业和经济组织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超定额流动资金需要、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以外的一部分流动资金的需要。国营企业的一切长期性基本建设,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都不贷款,应当由财政拨款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长期性基本建设,银行也不贷款,应当由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解决。
银行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生产和流通中的实际需要。已经有了专门的资金来源或无需银行贷款支持的,例如:企业“四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技术措施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支出,新工厂开工、备料资金,饮食业、服务业的流动资金等等,银行都不贷款。
银行贷款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商品流通计划。因此,符合上述目的的就应贷款支持,不符合上述目的的就不应当贷款。按照这个标准,在原则上应当贷款支持的有:(1)工业企业一切合理的超定额储备;(2)商业企业对于农副产品的采购和按照国家计划规定增加的商品库存;(3)经中央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不应当贷款支持的有:(1)不按照国家计划规定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的;(2)盲目购买不适用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造成积压的,对已经积压的物资不积极处理的;(3)商业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计划经营的,以及国营商业、物资部门收购质次价高、不配套商品、半成品和未经签定试销的新产品的;(4)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或者不按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议价幅度,抬价收购,降价销售,以致发生亏损的;(5)未经批准的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以及亏损和各项专用基金超支,等等。
银行对于农业生产,应当在贯彻执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的前提下进行贷款。农业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例如:农业生产费用;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临时周转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留足提存准备的前提下,临时周转需要的资金。至于购买耕畜和农船、渔具等小型设备所需要的资金,则应当严格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有关指标范围内。农业贷款不得作为可分配的收入分给社员,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生活救济和其他非偿还性开支。
以上列举的(并非完全的)种种规定,是银行信贷政策的界限,也是国家的重要的财政金融的纪律,企业、财政、银行都应当共同遵守,银行部门有权有责监督贯彻执行。不遵守上述规定和拒绝银行的监督,都会对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
有了统一的银行信贷的方针和政策,还要有统一的信贷计划,以保证统一的银行信贷方针和政策的实现。
银行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统一的信贷计划的中心问题,是贷款指标分配权限和管理权限问题。按照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信贷指标的分配权属于中央,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应当在中央(或上级)批准的信贷指标以外增加一块钱的贷款。中央管理的企业,贷款指标由中央主管部门和总行分别下达到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当地银行在批准的指标范围内逐笔审核,逐笔贷放。地方管理的企业,贷款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各地人民银行在总行批准的总指标范围内,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当地领导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省、专、县管理的企业逐级下达到同级银行,由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指标的使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上级批准的信贷指标以外增加贷款,应当按程序事先追加计划,经过批准后用钱,不能“先斩后奏”。
为了严格按计划进行贷款,借款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季向银行报送借款计划,详细说明借款的用途、原因和归还的期限。不报借款计划的,银行不应当贷款。
银行的规章制度(例如现金管理制度、结算制度、贷款制度等)是保证实现信贷方针和政策以及信贷计划的必要手段。银行是管钱的部门,现金的一收一支,资金的一存一放,都必须有统一的规矩。放款放给谁,作什么用,多长期限,又与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直接相关。因此,要规定统一的规矩,全国按统一的规矩办事。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在加强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级人民银行在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央制定的政策和计划,要依靠各地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加强领导;要依靠各部门、各企业和广大群众贯彻执行。对各地区、各企业的贷款,中央只规定一个总的指标,还要求各地区根据这个总指标,在各部门、各企业间进行合理分配;对中央企业贷款,还要求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中央下达总指标范围内,在所属各企业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济。贷款指标由中央确定,但具体贷款掌握则要依靠直接发放贷款的各级人民银行和广大的信贷员具体掌握,并且还要依靠银行和用款单位的密切合作。应当指出,没有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级人民银行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也就不会有银行信贷工作的高度的集中统一。银行信贷工作只有在中央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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