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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酱油的钱和买醋的钱要分清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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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4-28
第2版()
专栏:读报有感

买酱油的钱和买醋的钱要分清楚
舟子
“买酱油的钱不打醋”。这是天津编织厂的会计刘炳均坚守财政制度的一条经验(详见4月23日人民日报二版)。
我十分赞同刘炳均的主张和行动。我觉得有一些问题还可以从思想认识上进一步明确起来。
譬如说,为什么买酱油的钱不能买醋,假使计划开支中有一项醋的开支,暂时把买酱油的钱拿去买醋是不是可以呢?我的看法是:预算计划是财政开支的重要依据,当酱油和醋同时列入预算计划的时候,如果这两项费用在数量上是完全相等的,那末,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先后缓急,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采取两项专款相互通用的措施,看来也不是不可以的。不过,人们通常所说的买酱油的钱不打醋,并不是说的两项数量相同的专款相互通用,而是针对着只有酱油的预算没有醋的预算,或者酱油预算数字大,醋的预算数字小的情况而言的。预算计划上既有多少有无之分,要把专用的款项移作别的用场,其结果,势必买了醋就买不成酱油,或者多买了醋就少买了酱油。财政制度上的专款专用,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譬如说,硬性规定买酱油的钱不打醋是不是有点机械呢?可否从生产观点出发作为考虑问题的准则呢?如果挪用酱油的费用,确实对生产有利的话,是不是可以呢?我的看法是:要看什么样的生产观点,怎样理解生产观点?正确地理解生产观点,应该是同国家观点一致的。国家财政制度的各项规定,恰恰就是生产观点的具体化的反映。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不仅对整个生产事业有利,对具体企业也有利。从具体单位的生产出发来看生产观点问题,它毕竟是局部的,是局限在一个企业小范围以内的。何况决心挪用专款的人总会找出许多理由为自己辩解,说什么福利设施太少呀!备用设备不够呀!等等。事实上,有些事情的举办对具体企业似乎是有利的,对国家却未必有利。从国家观点整体利益全盘考虑,就会真正看到怎样有利于生产,怎样不利于生产。以“生产观点”作借口,达到挪用专款的目的,这是不能允许的。
有人说,什么钱买酱油,什么钱买醋,按制度当然好办;但是,如果企业的领导人员作出了挪用专款决定,当会计的如何既服从领导又遵守制度呢?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服从领导和遵守制度是不会存在矛盾的。国家的制度法令,大家都要遵守,谁也不能例外,作为领导人员尤应成为遵守制度的模范。至于个别领导人员在这方面不能作楷模,作为一个财政哨兵的会计,应当坚守自己的岗位,向领导人员提意见,在遵守制度的原则下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盲目迁就是不行的,违犯制度更是不行的。
在企业中严格执行财政制度,是否允许企业还有点灵活性呢?我的看法是:在制度范围以内的事情,企业可以有权灵活处理,超越制度的范围,必须征得掌管财政的有关部门同意,财政工作是不能处处强调灵活性的。
以上一些看法未必十分正确,愿经验丰富的同志发表更深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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