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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公布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等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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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5-13
第2版()
专栏: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公布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等办法
新华社拉萨12日电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暂行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暂行办法”等八项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在西藏全区同时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还宣布,西藏地区海关机构已于10日正式成立。
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税率比我国其他地区海关进出口税的规定要低。在海关征收进出口税以后,对边境地区居民同邻国人民之间习惯性的小额贸易,仍允许照常进行。
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监督后,凡经营进出口货物的商人,包括外国商人,都应向所在地的对外贸易管理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发给进出口许可证,才能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无论对西藏地方的商人或是在西藏通商地点做生意的外国商人,只要他们遵守政府法令,进行正当营业,人民政府都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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