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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藏和印度通商交通协定期满失效 我国政府两度照会印度政府,建议举行谈判缔结新协定;印度政府拒不接受我友好建议,坚持无理先决条件,使谈判未能举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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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6-03
第1版()
专栏:

我国西藏和印度通商交通协定期满失效
我国政府两度照会印度政府,建议举行谈判缔结新协定;印度政府拒不接受我友好建议,坚持无理先决条件,使谈判未能举行。
新华社3日讯 中国和印度在1954年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于今日期满失效。由于印度政府拒不接受中国政府的友好建议,坚持一些无理的先决条件,两国政府未能就缔结一个新的协定来代替1954年签订的协定一事举行谈判。
中国政府根据1954年协定第一条设在印度的噶伦堡和加尔各答的商务代理处已经撤销。这两个商务代理处的负责人已分别于协定即将期满时离开印度。
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是1954年4月29日在北京签订的,于同年6月3日经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协定的有效期限为八年。
由于这项协定的签订,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载入国际协定。协定的导言说:“中印两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贸易和文化交流并便利两国人民互相朝圣和往来起见,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
这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印度政府同意中国政府在新德里、加尔各答、噶伦堡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新德里一处未设),中国政府同意印度政府在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两国政府分别指定一些地点作为贸易市场,双方同意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的双方商人得在那些地点进行贸易。协定规定两国香客得按惯例到对方一定地点朝圣。协定还对双方商人和香客来往的山口和道路以及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以及两国国民往来过境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国外交部1961年12月3日,即在这项协定期满前六个月,照会印度驻华大使馆,建议中印两国政府举行谈判,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一项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来代替1954年的协定。印度政府在1961年12月15日给中国政府的照会中,不仅拒绝了中国政府的这个友好的建议,而且对中国进行恶意的指责和诬蔑。它竟要求中国“扭转”根本不存在的“侵略政策”,以此作为谈判新的协定的首要条件。中国政府在1962年3月1日再次照会印度政府,指出,如果印度政府坚持这种态度,中国政府只能从中得出结论,即“印度政府存心使两国关于通商和交通协定的谈判成为不可能”。这件照会表示希望印度政府重新考虑中国政府的建议。
印度政府在4月11日的复照中,一面说原则上不能反对中国的建议,一面又坚持要以中国从所谓“印度领土”上撤出军队作为谈判一项新的协定的先决条件。中国政府5月11日给印度政府的一件照会,列举事实说明违反五项原则和1954年协定的是印度,尽管无论是在履行这项协定的问题上,或是在维持边界现状的问题上,中国都是受害者,但是中国政府在提出重新谈判缔结一项新的协定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先决条件。照会指出,印度坚持横暴的、要中国屈服的先决条件,只能表明印度政府根本不愿意为缔结一项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举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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