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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一只鞋及其他”——兼与马铁丁同志商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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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6-21
第6版()
专栏:大家谈

也谈“一只鞋及其他”
——兼与马铁丁同志商榷
尚野波
营业员遇到一条腿的顾客要买一只鞋,应该卖,还是不应该卖呢?我认为,简单地肯定或简单地否定这个问题,都是不妥当的。
商业工作既要有国家观点,又要有群众观点;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兼顾群众(集体、个人)的利益。并且要使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商业工作如此,一个商店营业员的具体工作也如此。卖或不卖一只鞋,以及正确处理类似的特殊问题的标准,首先应该是权衡这两个方面的利益。甲商店有条件卖一只鞋(例如商店与制鞋厂有直接联系,可以配上一只),不会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这时候,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卖。乙商店无法处理剩下的一只鞋,卖一只就要使国家损失一只,在这里,群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了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一定要勉强地卖。片面地强调国家利益而不照顾群众需要,或片面地强调群众需要而忽视国家利益,都是不对的。
卖一只鞋与不卖一只鞋,并不完全是由营业员个人决定的。一个商店营业员,如果从爱护国家财产出发,认真执行企业的制度,没有片面地照顾群众的特殊需要,单卖一只鞋,自然不能算是个错误;不是一口回绝,声言要“请示领导上”,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恐怕也不能说是态度不好。把这说成是“忽视特定事物的个性、特点、特殊性”,喻为满足于“常识以下”、“一知半解”,未免不够公平。
一只脚的人应该买到他所需要的一只鞋。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买一只鞋的事情,还多得很,这些特殊需要都应该得到适当解决。社会主义商业是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有责任供应这些特殊需要。但是,很多事实证明,一件事情可以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应该择其善者而从之,争取于公于私两全其美。我建议,在一个城市或一定的地区范围之内,都由商业部门或手工业部门设立一个或几个专门供应特殊商品的商店(或专柜)。在那里可以定做或买到异常肥大的衣服,异常瘦小的衣服,特别大的鞋,特别小的鞋,单只的鞋……;由指定的手工业部门或工业部门为顾客定做,约期交货。每个商店的营业员有责任做这样的中介人。
我同意“具体地认识具体矛盾,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这一处理事物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应该卖一只鞋,但不是所有的商店都必须卖;可以不卖一只鞋,但不应该所有的商店都不卖。一只鞋如此,其他特殊问题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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