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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系 讨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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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7-24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北京大学法律系
  讨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
  最近,北京大学法律系以《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为题举行科学讨论会,与会者对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哪个阶级的意志问题。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来看,它是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是这个提法不够全面。他们提出,应该说我国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它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主要是农民)的意志的表现。因为,工人阶级彻底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也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长远的根本利益。但是,它并不反映农民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而正是工人阶级用来抵制和消灭自发资本主义势力,教育和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工具。
二,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和标志问题。有些同志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具有三个不可分割的基本标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力保证执行。多数人对这种看法表示赞同。但有个别同志提出,我国法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种形式。只把成文法当作法,是把我国法理解得太窄了。
还有人提出法的基本标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对阶级敌人专政的工具;具有国家强制力。他们不同意把“国家制定或认可”当作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他们说,在实际生活中,党的政策比法有着更大的意义,它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南,人人都把党的政策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党的政策起着法的作用,但党的政策并不需要国家的制定或认可。但是,许多同志指出,不能把党的政策同法等同起来,这样作不仅不能正确发挥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反而会降低了它在国家生活中的意义。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工具。
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多数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1)对阶级敌人的专政作用。(2)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不是依靠法,但法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大多数人能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国家法纪。但由于旧社会的影响,一些人还存在剥削阶级的思想残余,这种影响所产生的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因此,“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人民犯了法,也要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国家给这些人以法律制裁,采取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此外,通过社会主义法去调整生产关系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来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3)社会主义法在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敌人专政,解决敌我矛盾;一是调整人民内部的矛盾。他们说,这是依据毛泽东同志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来划分的,比较科学。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强制性问题。大家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对阶级敌人来说有强制性,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我国法在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时候,对人民内部有没有普遍的强制性?
有些人认为,国家对人民内部的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与其说是法的强制性的表现,不如说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
也有些人认为,社会主义法对人民内部不具有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只是对一部分人,即对违法者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只有在个别人违犯了法律时才表现出强制性。
但是,多数人不同意以上两种看法。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法对人民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它同对阶级敌人的强制和压服,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法对人民内部具有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同人民自觉守法,二者是辩证的统一,但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人民能够自觉守法而得出社会主义法对人民不具有强制性的结论。社会主义法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人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犯,这本身就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特别是当某些人犯了法,受到法律制裁时,它的强制性得到更加明显的表现。法是国家的意志,国家制定的法自然也具有强制性。社会主义法对人民内部的强制性,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也是纪律和自由、民主和集中的统一。
(张凯亭 赵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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