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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荀子的“语言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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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8-16
第5版()
专栏:

谈荀子的“语言论”
邢公畹
中国从很古的时候起,就已经对于语言有了一定的研究,也可以说已经有了自己的“语言学”。当然,那个时候,“语言学”在中国跟在古希腊一样,并没有脱离语文学和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古代的中国和希腊,进行语言分析是从哲学出发,特别是从逻辑学出发的,是由哲学家们研究思惟和词、事物跟它的名称之间的关系开始的。
春秋战国是我国第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尽管先秦诸子由于世界观不同,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也不同,可是几乎没有一家不谈“正名”问题。正名问题不仅仅是一套有关政治制度的理论体系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语言使用和逻辑分析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语言理论上的问题。先秦诸子因为要争鸣,要驳倒别家的学说,建立自己的理论,所以都讲求“辩”的方法。“辩”也是一种语言应用,跟对名的认识与分析有关。
有许多人把先秦诸子所说的“名”等同于现代的“名称”,这是不对的。先秦诸子所说的“名”也不指书写的“文字”,而是指口头说的“字”。先秦的人称语言里的字叫“名”,称“文字”叫“书名”或“文”。但是这里有两件事应该着重说明一下:第一,我们今天来谈公元前三世纪的学术思想,在概念和术语两方面,都有生灭转移的变化。我们既不能以今天的新概念来强加于古人,也不能把一些明明与现代概念相对应的概念,只因为术语不同,硬说古人没有这种概念。在某些基本概念上,只要我们有理由肯定是相对应的,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利用了现代的术语。例如古汉语以“单字词”占多数,所以古人的“名”实际跟现代的“词”相对应。第二,我们说古代某术语跟现代某术语相对应,并不是说充当这两个术语的词完全是等义关系。例如“名”,尹文子说:“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按尹文认为‘名者,名形者也’,而方圆白黑就是形之实);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①因此,古代学者在命物之名的分析中,常与逻辑学、心理学合在一起,在毁誉之名和况谓之名的分析中,常与伦理学、法律学合在一起②。当我们发掘公元前三世纪的“语言论”时,对古代学者的理论体系不能不有所去取。
荀子是公元前三世纪的一个唯物主义思想家,他生活的年代正当社会变革极为剧烈的战国末叶,他在学术继承上吸取了春秋战国百家学说的精华。他是赵国人,曾经南到楚国,北到燕国,燕楚相距不下三千里;又曾东到齐国,西到秦国,秦齐相距也差不多三千里。其中齐楚两国他住得很久。从而可以推想,他对当时汉语方言的感性知识是极为丰富的。一方面吸取了百家有关“正名”学说的精华,另一方面又具备了极丰富的方言感性知识。因此,他所写的《正名篇》就成为公元前三世纪的一部极有价值的“语言论”。
《正名篇》主要包含以下六个论点:(一)论语词起源;(二)论构词原则;(三)论“名”、“实”与“数”的关系;(四)论语词规范化与确指性的关系;(五)关于方言和标准语;(六)论语句。
古希腊的哲学家争辩“‘词’与‘物’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的、必然的呢,还是由人规定的?”这个问题持续了几百年。荀子在《正名篇》里写道:“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无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大意是说,词跟所代表的事物之间并没有固定的、必然的关系,社会约定了管这件事物叫个什么就叫个什么了。但某词表某事物成为传统之后就不能违反约定,违反了就叫失义。对某一事物来说,用哪一个词来代表它为最好,本来也不是固定的,如果在表达上能直捷了当,很容易懂、不致让人误会的,就是一个好词。这里值得重视的还不在于他能正确地解决在古希腊争辩了几百年的问题,而在于他指出了语词成立的社会因素。“社会”这个术语,荀子称为“群”,所谓“人之生不能无群”。关于“群”的理论,可以看他的《王制》《富国》两篇。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语词呢?《正名篇》写道:“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互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这就是说,人们尽管各有各的“心”,但对客观存在的各种不同的形态,本来是可以取得相同的了解的,譬如圆的当然跟方的不一样;可是不同的具体事物也可以具有相同的形态,譬如这匹马和那匹马,这时如果“语词”跟“客观实际”互相错乱,那末就会使高级的事物和低级的事物不能确定,相同的事物和不同的事物也不能分辨了。这样一来,各人的意思就不能表达,而各种事业也就必然遭遇困难和停顿的危险。因此,先进的人们就把各种事物加以区别,创立各种语词以确指各种客观实际。这时候,高级的事物和低级的事物就可以确定,相同的事物和不同的事物就能够分辨,那末各人的意思就能够表达,各种事业也就不会遭遇困难和停顿的危险了。这就是人类社会需要语词的缘故。荀子接着说:“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节、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漏、?、奇臭以鼻异,疾、养、沧、热、滑〔铍〕鈒、轻、重、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有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③这就是说,根据什么来把相同的事物和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呢?根据“天官”,也就是根据感受器官。同为人类(用刘左盦[ān]说),其感受器官对客观事物的感知作用必然相同,所以才能互相比方、互相拟摹,从而互相通晓,共同约定一些语词来导致相互之间的了解。眼睛、耳朵、嘴、身体、心各有其不同的感知,并且心还具有理解(征知)。有理解才能借耳朵辨别语音,借眼睛认识字形(用章太炎说)。可是心虽具有理解,必须有待于感受器官与各类所能感之客观物体接触才能发生作用。如果五官与各物类接触而心却不能理解,或心能理解却不能说出来,这些情况,人都称为“不智”。
以上就是荀子的有关语词起源的言论。这里头谈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语词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用荀子的话说,就是“所为有名”;另一个是辨别相同的事物和不同的事物的根据,用他的话说,就是“所缘以同异”。荀子的唯物主义思想表现在主张“制名”为了“指实”,“实”就是客观实际。“名”的作用在于使“志”(意思和情感)可以“喻”(互通),“事(社会事业)不困废”。人不能脱离社会,因为“离居不相待则穷”(《富国篇》),同时人“不能兼技”(同上),必须分工合作,所以语词的(也就是语言的)第一个任务就在于使人类能在共同事业中互相理解。
接着他又分析构词的原则,用他的话说,就是“制名之枢要”。他说:“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徧〕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值得注意的是荀子在这里指出了语词的(也是语言的)另一个任务:使人类能对客观事物作出概念,使人类能对事物进行集同(制共名)和别异(制别名)的深入考察工作,从而语言不但是人们彼此之间的交际工具,而且又成为思惟的工具。荀子认为“万物虽众”,但人类可以在“共名”和“别名”之下把所认识的千差万别的事物组成一个完整的认识体系。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一步又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因此,人们的认识不论对于自然界方面,对于社会方面,也都是一步又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即由浅入深,由片面到更多的方面”(毛泽东:《实践论》)。那末,这个“认识体系”也就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丰富。人类靠“天官”与“实”相接触,“开始只是看到(实践——引者)过程中各个事物的现象方面”,“这叫做认识的感性阶段,就是感觉和印象的阶段。……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同上)感性的认识,荀子称为“当簿”;古人“名”与“概念”不分,现代的“概念”,部分与荀子所说的“征知”相近,因为按照他的意思,“心有征知”才能听懂语词(缘耳知声)、辨认文字(缘目知形)。
荀子说过,“制名”是为了“指实”的,“同实者莫不同名”,所以“名闻而实喻”。但“名”是概括了的东西,正如列宁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里所说的:“任何词(言语)都已经是在概括”;“在语言中只有一般的东西”;“感觉表明实在,思想和词表明一般的东西”。同一的“名”所指出的相同的“状”(形态)可以存在于不同的“所”(地位),成为许多具体的相同的“实”;另一方面,存在于同一个“所”的不同的“状”,也可以只是一个相同的“实”。因此,关于“名”、“实”、“数”三者的关系,荀子认为:“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他的意思是:应该把形态相同然而是分离开来的东西,和形态不同然而是合在一起的东西区别开来。形态相同然而是分离开来的东西,虽然在种类上应该合起来,可是是两个“实”。譬如两条具体的牛,只能说是两条牛,不能说是一条牛。形态有改变,但有其共同的实,这叫做“化”。有化,但有共同特点,仍然是一个“实”④。譬如小孩儿变成老头儿,形态不同,但为同一个人。作为小孩儿的这个人和作为老头儿的这个人,其中有化,但从这个人来说则同为一“实”。马和牛的形态不同,但同为“牲口”。作为牲口的马和作为牲口的牛,其中有化,但从“牲口”这个共同特点来说,则同为一“实”,可以合在一起。“数”是按照“实”来决定的。譬如把两条牛加一匹马,加来加去,还是两条牛、一匹马,加不出所以然来;如果我们把两个牲口加一个牲口,就可以得出三个牲口,这就叫“稽实定数”。
在语词规范化和确指性的关系方面,荀子认为:“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大意说,制定新词合乎一定的规范,各类客观事物才能分辨清楚,各人心里的意思才能正确表达。有的人滥用语词,破坏规范,使人民滋生疑惑,打官司的很多,这等人叫做“大奸”,他们的罪跟私造度量衡的罪一样。荀子又认为:“凡邪说辟言之离正道(按这个‘道’仍指‘制名之道’)而擅作者,无不类于三惑者矣。”“‘见侮不辱’……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山渊平’……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验之所缘〔无〕以同异,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有牛马非马’也(唐朝杨倞认为指公孙龙‘白马’之说),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这就是说,离正道而擅作的邪说共有三类:一类是“用名以乱名”的,例如宋?所说“见侮不辱”就是,“侮”、“辱”两名相乱。人之常情“见侮”就是“受辱”,人“见侮”而争斗就是讨厌“侮”的缘故。现在宋?不能解决人的讨厌“侮”的问题,却企图以“见侮不辱”去说服人,这是行不通的。凡“用名以乱名”的,可以用“所为有名”这一条去检验它,看看在“明贵贱、辨同异、使志无不喻、事无困废”这几项中有哪一项是它能实现的,就可以禁止这种邪说了。一类是“用实以乱名”的,例如山高而渊深是客观事实,但惠施偏说:“山渊平”。凡“用实以乱名”的,可以用“所缘以同异”这一条去检验它,看它跟一般人的感觉是否相合,就可以禁止这种邪说了。一类是“用名以乱实”的,例如公孙龙所说的“白马非马”就是。“白马”是“马”的别名,“白马”一词中就含有“马”的实,所以不能说“白马非马”。凡“用名以乱实”的,可以用“名约”(构词原则)去检验它,看所用的词的“实”跟他们所用的“词”是否相悖谬,就可以禁止这种邪说了。
春秋战国时代,方言很复杂,其中主要支干大约有南北两系:南系有楚语、有越语,北系为夏语。《荀子·儒效篇》说:“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荣辱篇》又说:“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荀子这两句话都是讲风俗习惯的。在荀子看来,语言也属于风俗习惯)。可见,“夏”中又复有“雅”。当时是存在着一种文学语言和标准音的。荀子对当时的标准语和方言的看法是:“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荀子把语词分为两类:一类出于民间约定俗成,称为“散名”;一类出于王制,是一些数量较少的有关制度的语词,如“刑名”、“爵名”、“节文威仪之名”。散名的使用应当以夏语中的“雅言”(诸夏之成俗曲期)为规范,远方的方言区(异俗之乡)即以雅言为标准而加以通译。
古代把词法问题和句法问题混在一起。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正名篇》中已经有了“句子”的概念。荀子称句子为“辞”,他说:“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⑤这就是说,语词是用来正确反映种种客观事物的;句子是把许多表示不同的客观事物的语词组合起来说明一个完整的意思的。荀子又说:“彼正其名,当其辞,以务白其志义者也。彼名、辞也者,志义之使也,足以相通则舍之矣。苟之,奸也。故名足以指实,辞足以见极,则舍之矣。”这就是说,语词合乎规范,语句用得恰当,目的在于能表达意思。语词和句子是意思的使者,只要能代表、能和别人交际就行了。故意把话弯弯曲曲地说就叫“奸”。语词能够指明客观实际,语句能够表达心里所想到的就够了。
《正名篇》所分析的对象是语言本身和语言跟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不是书面语言,不是对古代文献作训话;《正名篇》的写作目的在于阐明语言的社会实践,是直接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了语言教学。这些都是跟古印度波尼尼的《梵文文法》和古希腊狄奥尼修斯·特拉克斯的《希腊文法》不同的地方。《正名篇》对构词只作了初步的分析,对语句只下了一个正确的定义,在这两方面都没有再进一步地给予更多的规律性说明,这也是跟上述两书不同的地方。后一种不同,一部分是由汉藏语和印欧语的不同结构所导致的:印欧语的“词”包含了它的语法成分,而对汉藏语的“字”(名)来说,语法成分则不是被包含着的,表示语法意义的字跟表示实质意义的字同样是一些独立的“字”。
《尹文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第6册,第1页。
参看章太炎《国故论衡》下卷,《原名》。
章太炎在《国故论衡》下卷《原名》中解释道:“接于五官曰‘受’,受者谓之‘当簿’;传于心曰‘想’,想者谓之‘征知’;一接焉、一传焉曰‘缘’。凡缘有四。‘增上缘’者谓之‘缘耳知声,缘目知形’,此名之所以成也。名虽成臧于胸中,久而不渝,浮屠谓之‘法’(色、声、香、味、触,皆感受者也。感受之境已逝,其相犹在,谓之‘法’)。”
章太炎的理解是“有时而欲辨异举之,以药为丸,其名异,自和合起(如雀卵、茹藘、乌贼合以为丸,其药各殊,其丸是一);以瓶为败瓦,其名异,自碎坏起…。”见前引章氏书。
刘申叔认为“期累实”是“示异实”之讹。见《刘申叔遗书》第47册,《左盦外集》卷7《古籍示期互讹考》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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