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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和荷兰签订西伊里安问题协定 规定荷兰把行政权移交印度尼西亚的过程和办法 明年五月一日后尽快实现向印度尼西亚移交权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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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8-19
第3版()
专栏:

印度尼西亚和荷兰签订西伊里安问题协定
规定荷兰把行政权移交印度尼西亚的过程和办法
明年五月一日后尽快实现向印度尼西亚移交权力
新华社18日讯 纽约消息:印度尼西亚和荷兰8月1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订了关于西伊里安问题的协定。
协定规定,在1963年5月1日以前,作为荷兰把西伊里安行政权移交给联合国临时执行机构管理的第一阶段,在这以后,这个机构的行政长官将有权“在任何时候把全部或一部分行政权移交给印度尼西亚。”这个机构的权力将在全部行政权移交给印度尼西亚时停止。协定还规定,在全部行政责任移交给印度尼西亚以后,将在联合国的参与下作出西伊里安实行自决的安排,“进行自决的工作将在1969年年底以前完成。”
根据协定,联合国临时执行机构将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的“一位为印度尼西亚和荷兰所接受的联合国行政长官”担任首席执行官,并归联合国秘书长管辖。
协定说,“(联合国)秘书长将向联合国临时执行机构提供据联合国行政长官认为是必要的治安部队。”联合国行政长官将使用原来荷兰统治下的巴布亚警察“作为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联合国部队,并由他斟酌使用印度尼西亚武装部队。”协定还规定,荷兰武装部队将迅速遣返,印度尼西亚在西伊里安领土上的武装部队将归联合国秘书长管辖和处理。协定规定,在联合国管理期间,西伊里安将悬挂联合国旗。关于悬挂印度尼西亚和荷兰国旗的问题,商定将由秘书长同双方政府达成的协议来决定。
协定说:在联合国管理的第一阶段以后,“联合国治安部队将由印度尼西亚的治安部队接替。所有联合国的治安部队将在把行政权移交给印度尼西亚时撤离。”
协定也作出了关于把全部行政责任移交给印度尼西亚以后的西伊里安行政、自决和居民权利的条款。协定说,“印度尼西亚将在联合国代表和他的工作人员的帮助和参与下作出安排给这个地方的人民进行自由选择的机会。”这样的安排包括确定进行自由选择的日期以及“拟订一些问题”使居民能够决定他们是同印度尼西亚“保持”还是“断绝”关系。
协定规定,在双方批准了这个协定后,两国将向联合国提出一个决议草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这一草案之日这一协定开始生效。
协定的一个附件规定,印度尼西亚和荷兰在8月18日在西伊里安实行停火。
签订这个协定的,在印度尼西亚方面是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在荷兰方面是荷兰代表范罗延和舒尔曼。美国代表班克作为联合国代理秘书长吴丹的代表参加了会谈。
在签订协定的同一天,联合国代理秘书长吴丹同时交给了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和荷兰代表范罗延一项内容相同的关于西伊里安问题的备忘录。
备忘录说:荷兰政府对西伊里安的领土的权力将在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接管时终止。在这同一天将升起联合国旗;从这同一天起,荷兰的武装部队将在秘书长的特别代表的监督下开始撤出和遣返,并将尽快结束;在1962年12月31日,将降下荷兰的国旗,并将升起印度尼西亚国旗,同联合国旗并列;向印度尼西亚移交权力一事将在1963年5月1日后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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