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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是眼睛看不见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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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09-04
第5版()
专栏:

规律是眼睛看不见的
若水
什么是规律?这可以说是一个早已解决了的问题。从一本普通的哲学教科书或者哲学辞典里,我们是很容易找到关于规律的定义的,这种定义也是已经为许多人熟知的,然而,实际上我们关于规律的概念果真是那样准确吗?我们是严格地按照这个概念的科学含义来应用它的吗?试举一些例子来看看:
(一)“他的生活很有规律:每天六点起床,六点半做早操,中午午睡一小时,晚饭后散步半小时,十点半睡觉。”
(二)“从各种野兽的活动规律来看,他们还有昼伏夜出的特性。”
(三)“她经过一年的摸索,已经找到了老鼠后洞的分布规律。一般的分布位置是,日出时就能照到的地方是后洞,日落时能照到的地方是前洞,后洞不像前洞那样明显暴露,洞口位置往往是在草长得旺盛的地方。”
(四)“我们总以为凡是血液都是红色的,但近来在南极海中发现一种鱼的血液是白色的,如果我们把对于血液的已有认识应用到这种白血鱼身上,那么‘固有的规律’就变成‘臆造的规律’了。”
(五)“水往低处流,这是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上面这些例子,大多是从报纸文章上摘下来的。我们可以来考察一下,这些例子中说的“规律”,究竟是不是真的规律。
第一个例子说的实际上是人制定出来而自觉遵守的生活规则,并不是什么规律。“规律”不能同“规则”相混,正如“规律”不能同“法律”“政策”“方针”“计划”相混一样。“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则”“法律”“政策”“方针”“计划”是人制定出来的,是可以由人修改或废除的。当然,正确的规则、政策、计划应该是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的,例如,正确的生活规则,总是适应于人的生理规律的,生理的规律要求人有适量的运动和休息,人按照这种要求定出自己的生活起居规则,就能保持健康和良好的工作效率,然而这种规则毕竟不是客观规律本身。
第二个例子说的是动物的习惯或习性,第三个例子说老鼠洞分布的一般特点,这都很难说就是规律。
再谈第四个例子。血液的颜色是红的,这是不是“固有的规律”呢?人们发现了某种鱼的血液颜色是白的,这是不是发现了新的规律呢?应当说都不是。一个事物的颜色,这只是这一事物的属性或表面特征,是单凭眼睛就可以看到的现象,说不上是什么规律。当然这并不是说,白血鱼的发现在科学上就毫无意义。发现一种新的生物品种,发现一颗新星,发现一种新的自然现象,这在科学上都是有不同的价值的。由于这种发现,人们得到了新的知识,可以进一步探求未知的规律,但这种被发现的东西本身还是有待于解释的新事实或新现象,并不就是规律。
那么,最后一个例子说的“水往低处流”,这是不是客观规律呢?在通俗的说法中,这一类事实是常常被说成规律的,但严格地说,它仍然只是现象,不是规律。如果水往低处流是规律,那么苹果落地是不是规律呢?应该把这一类现象总括起来,找出它们背后的共同原因。当牛顿看见苹果落地时,他并没有发现什么规律,只有当他发现了支配苹果落地以及一切同类现象的万有引力律时,他才发现了规律。
把规则或现象本身误当作规律,就很容易产生这样的错觉:规律是可以改变的。宇宙飞船可以不像苹果那样落回到地面上来,如果把下落这种现象本身当作规律,这件事似乎就“违反”了规律。但科学家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恰恰是由于他们严格地遵守了万有引力律。
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它具有:(一)客观性;(二)普遍性;(三)必然性。规则、法律等等是人制定的,所以不是规律。而单有客观性,也不一定就是规律,只有同时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时才是规律。但是,正如恩格斯所说,“单凭经验性的观察决不能充分地证明必然性。post hoc〔在这以后〕,而非propter hoc〔由于这〕。这种说法之正确程度,正如不能由太阳在早晨升起而推论明天也会再升起,并且事实上我们今天已经知道总会有太阳在早晨不升起的一天。”(《自然辩证法》,第191页)普遍的东西和必然的东西,是只能由概念来反映的,事物的内在本质,是只有到理性阶段才能认识的。规律存在于现象背后并支配着现象,但它不是现象本身,所以不能用眼睛直接看见,能用眼睛看见的(血液的颜色、苹果落地、太阳在早晨升起等等)就不是规律。要认识规律,必须经过思维的抽象作用,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实践论》说,“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
因此,不应该把生活中出现的某些事实或现象本身当作规律。杜林曾经提出这样一条所谓经济学上的“基本规律”,即:“经济手段,即自然财富和人力的生产率,因发现和发明而提高。”恩格斯对这种浅薄而又装腔作势的说法嘲笑说:“发明和发现,时常增加劳动生产力(在许多场合上,也不能这样的说,各商标登记局内的档案中的巨量废纸,可以作为证明),这我们早已知道了;至于这一陈腐已极的平凡事实,竟是全部经济学的规律——这一说明,却应该归功于杜林先生。如果经济学上以及哲学上的‘最高科学性的胜利’是在于把响亮的名称,加于随意遇到的平凡事实,而把它吹嘘成为自然的或甚至基本的规律,那么科学上‘更深刻的基础的奠定’和变革,真的是任何人都能实行的了。……如果,我们说:动物吃东西,那么我们就不自觉地说了伟大的话;因为只要说,一切动物生活的基本规律,是在于吃东西,那我们就在动物学上完成了整个的革命。”(《反杜林论》,第230—231页)大家知道,杜林也到处滥用“最后真理”“终极真理”“永恒真理”这些字眼,而恩格斯也批评他说,在简单的事物上玩弄大字眼是不聪明的。
发现规律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恩格斯曾举过这样的例子:史前的人类就早已知道了摩擦生热,但只是经过很长时间后,人类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这是一个个别性的判断。它记录的只是摩擦生热这个单独的事实。几千年之后,到1842年,迈尔、朱尔和柯尔丁才根据这个特殊过程和同时发现的其他类似过程的关系作了研究,并达到这样的判断:“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这是一个特殊性的判断,它表明一个特殊的运动形态(即机械运动形态)在特殊的情况下(即经过摩擦)转变为另一个特殊运动形态(热)的这种性质。三年以后,迈尔又把这个判断提高到一个新阶段,指出:“在对每一场合的特定的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态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成其他任何运动形态。”这是普遍的必然的判断。恩格斯指出:“到了这种形态,规律便获得了自己的最后的表现。”(《自然辩证法》,第186—187页)自然的规律是如此,社会的规律也是如此。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生产的规律,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它的发现是很晚的事。规律是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曲折的认识过程才被发现的,这个过程往往要经历好多世代。
当然,规律虽然不能直接用眼睛看见,但它究竟是表现在现象之中的,不是玄之又玄不可认识的东西,通过对大量积累的感性知识的研究,通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我们是能够发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规律的认识既然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发展过程,既然是由不知到知,由不完全的知到较完全的知的过程,那么我们就应该一面努力实践,一面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既不能等到规律已经完全被我们认识以后才去行动,也不要在实践经验还不多时就自认为规律已经被我们掌握了,可以不必继续探索了。换句话说,既要发扬革命的首创精神,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也要谨慎谦虚,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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