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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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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1-21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
【北京讯】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二十日的会议上,全体一致通过“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召开之。
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选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本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由军管会、市政府和北京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共同商定之。
军管会、市政府的代表,由军管会主任、秘书长、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法院院长充任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驻京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党派、各团体、各驻京机关及部队自行选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军管会、市政府和北京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商定,由军管会、市政府邀请之。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暂定为一年。但连选得连任;各党派、各团体、各驻京机关及部队与本届协商委员会商定,均得更换其代表;被邀请的代表,经军管会、市政府和本届协商委员会商定,亦得更换之。
第三条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左:
1、决定本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2、审查与通过市政府的预决算。
3、听取与审查市政府的工作报告。
4、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设施事宜。
5、选举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委员,组成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四条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推选主席若干人组成之。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五条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商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如左:
1、保证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2、协商并提出对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议。
3、协助本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4、负责进行有关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5、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
第六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协商委员会委员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均可参加各委员会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各推派主任一人,负责主持其工作。
第七条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决定之。但经市政府委员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协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八条 本组织条例经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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