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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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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1-23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
【北京讯】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二十二日的会议上,出席代表一致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全文如下: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布市政府组织条例前,根据本大纲组织之。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市长一人、副市长二人、委员十人、由委员中互选秘书长一人,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加委组成之。其任期暂定为一年,但得连选连任,因故离职时得依法补选之。
第三条 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市人民政府行政会议、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执行职务。
市长根据需要,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二次,由市长负责召集之。市长根据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得根据需要,设立局、院、处和各种委员会及其他机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各局、院、处、委员会和其他同级机构的设立与裁并,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须经市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由市长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任免之。
第六条 在军事管制时期,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巩固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实行土地改革等方面,须与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采取统一步骤。
第七条 本组织大纲经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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