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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各地合作社同外省订合同 发展群众冬季生产 销出大宗土布换回粮食六千万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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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19
第3版()
专栏:

  河北各地合作社同外省订合同
 发展群众冬季生产
销出大宗土布换回粮食六千万斤
【本报专讯】河北省各地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同方式与外省合作社、专业公司、各私营工厂交换产品,以促进物资交流,扶助农民生产救灾。该省主要副业生产织土布、织口袋、编席、山货、刨药材等,土布生产更是遍及全省。从九月起到十一月上旬止,已与外省合作社、各专业公司、私营工厂,共订立交换合同四十多个。已销出土布八十七万匹(现卖数不在内),皮硝一千一百万斤,苇席五万片,海盐一千万斤;换回各种粮食六千零八十五万六千二百九十四斤,人民币三亿四千余万元。做到了有计划的生产和推销,适当地克服了合作社业务中的盲目性。并通过合作社直接和生产者建立了连系,减少了市场争购,起了稳定物价的作用,也减少了商业资本封小生产者的剥削;加强了各社与公私营之间的连系;对基层社的业务也起了领导与推动的作用。同时由于是大宗交换,也减少了许多人力的消耗和运费的开支。
根据这次订立合同的经验,今后尚须注意下列各点:
一、在订立合同之前,必须将货品的成本、运费、伤耗、包装费用、生产情况、物价趋势及自己的力量等方面,作比较详细周密的估计,不应丝毫马虎。
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详细、周到、如时间、数量、质量、交换地点、装卸车费、小脚费、伤耗等,规定清楚,明确责任;合同文字必须明确、肯定、通俗、不能模棱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原冀中合作社与察哈尔合作社的纱布交换合同,因没有具体规定纱的质量,结果交换来的是次纱,影响了冀中土布在群众中的威信。又如该省和黑龙江合作社交换的玉米,由于合同上没有写明在那里交货,以致卸货延期,双方推诿责任,引起许多可以避免的损失。
三、要合同执行的顺利,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掌握两利原则,特别是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以及公营企业之间,必须一本互助互利方针,克服狭隘的本位主义。并应克服商人的虚伪作风,这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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