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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缴房产税将依法受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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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2-19
第3版()
专栏:

  故意不缴房产税将依法受罚
★京市秋季房产税自十二月一日开征以来,缴款者已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布城字第十五号布告及“北京市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纳税义务人应于接到财政局缴款通知书五天内至代收处缴款,逾期十日不缴者,加征滞纳金百分之二,逾期十五日不缴者,加征百分之五。财政局最后一批缴款通知书早已于本月三日发出,迄今已逾十五日,仍有少数未按期缴纳者,其中因家境确实困难或产业纠纷未清者固属不少,而故意拖延玩视法令者亦非无人。为此,财政局顷规定办法如下:一、为便利人民声诉并实地调查,财政局派员分驻各区公所就地解决问题,凡因家境确属贫困无力交纳或因产业纠纷尚未完纳者,可立即向该管区公所申报,以便调查情况,分别予以减免或缓期;二、其有故意拖延不交,或朦混申请者,一经查明,定予依照税章规定处罚;三、所有未完各户,自十九日起,一律到财政局行政科交纳税款及滞纳金,财政局委托各银行钱庄之代收处,停止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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