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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火灾,确保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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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62-12-05
第2版()
专栏:

防止火灾,确保安全
本报评论员
防止火灾,保护人民辛勤劳动的果实,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这是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中提出来的客观要求,也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经常注意的重要问题。在我们国家里,党和政府对于消防工作是一贯重视的。早在1957年11月30日,国务院就颁布了“消防监督条例”,用法令的形式,把实施消防监督的机关、任务、权限和在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以及消防工作中的奖惩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各级消防监督机关,根据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广大群众,推行了一系列预防火灾的行政措施和技术措施,使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消防专门工作的各项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加强,因而在生产不断发展,物质财富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许多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和方面,都出现了长期无火灾的安全局面。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火灾,不仅比去年同期有很大下降,而且逐季都有减少。由此可见,几年来,同火灾的斗争是有显著成效的;“消防监督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制止火灾的危害,是起了巨大作用的。
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是制止火灾危害的一个重要保证。几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对条例的执行,一般说来,是坚决的、认真的。但是也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条例,因而仍然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了损失。所以我们绝不能以现有的成绩为满足。要知道,这几年来我们的消防工作所以取得很大成绩,首先是有关部门、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对防止火灾有了警惕的结果。如果因为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成绩,就自满、麻痹起来,认为可以“高枕无忧”了,这种想法是很危险的。俗话说:“水火无情”,任何微小的疏忽和麻痹大意都会给国家财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这是需要我们随时警惕的。
加强消防工作的最根本的一条是广泛发动群众,把消防工作和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广大群众的日常活动是经常离不开火的:大至生产,小至烧水、做饭。吸烟,都要同火发生接触,而星星之火,一不小心就会造成火灾,危及四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靠少数的人、少数的部门,而不发动群众,提高他们的警惕,那都会“防不胜防”。因此,各级消防监督机关都要在党委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发动群众,教育广大群众严格执行防火的规章制度。这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础。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人民公社,特别是担负粮、棉等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和储存运输的单位,为支援农业提供大量生产、生活资料的单位,都应当把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在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该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并教育全体职工群众,自觉地积极参加消防工作。第二,各企业单位都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计划,把消防技术措施列入安全操作规程,把对火险隐患的检查整顿做为保障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根据需要,给以人力、物力的保证。第三,根据消防监督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还必须严格执行由本单位领导人负责的防火责任制度,并做到使企业的各级组织,如车间、工段、小组,都有人负责,以保证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能够有领导地贯彻实施和切实有效。
各级消防监督机关,应当把“消防监督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地担当起来,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认真地督促和协助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人民公社做好消防工作。在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的各项规定中,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实事求是;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深入细致并坚持经常;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在有利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督促与协助有关部门改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和拒不接受消防监督的人,应该依照条例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严明法纪,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天寒风烈的严冬已经来临。冬季是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同时又是粮、棉等农产品收购旺季。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于最近发出了通知,要求做好农产品收购旺季和今冬的消防工作,争取使火灾比过去有个大幅度的下降。全国人民都应当以“小心灯火”的精神,经常保持高度的防火警惕,积极协助政府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有效地制止火灾的发生,以确保国家、集体物资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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