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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省府指示雁北专署大同市府 保护大同矿区停止小窑开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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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11-27
第2版()
专栏:

  察省府指示雁北专署大同市府
 保护大同矿区停止小窑开采
【本报讯】为贯彻保护大同煤矿区的既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矿区内带有破坏性的各小窑,省府顷就有关执行停止大同矿区各小窑工作中的各项问题,指示雁北专署和大同市政府,根据职权范围,负责完成任务。
指示中首先强调指出:大同煤矿为亚洲最大和最重要的矿区,中央业经确定采取长期的、正规地、全面性的经营。因此,对于一切危害矿区的小窑,均必须停止。各级领导干部,应从思想上明确认识这一原则,贯彻中央及省府历次指示的精神,坚决把矿区内带有危害性的小窑有计划有步骤地全数停止。
指示又着重提出在执行停止小窑工作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其一为工人问题;工人问题是执行停止小窑工作的重要关键。地方政府应和矿区领导上紧密结合,以确实负责的精神,动员工人群众,从远大利益出发,保护国家宝藏,并负责解决工人就业问题。但在处理工人问题时,应注意防止两个偏向:一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只求尽快地停止小窑,却不负责解决工人就业问题,这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必须反对;一种是过分迁就少数落后工人。如工人中有的强调“在小窑工作离家近,照看方便”,“到大矿按钟点上下工受不来”等理由,坚决不肯去大矿工作。对于这些人固然应该耐心说服,如一定无效,亦不可过于迁就,因而拖延不决,甚或另留几个小窑来安插这些工人,都不是彻底解决的办法。其次是燃料供应问题:在执行停止小窑时,必须了解产销情况,掌握精确数字,不因大批小窑的停止而使燃料发生困难。为了照顾群众燃料需要,一方面应根据需要在矿区边远地区酌留一些小窑;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迅速把大矿产量提高,保证充分供给燃料。
对于执行停止小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指示中分别加以详尽说明:
一、窑主的投资获利问题:在可能情况下,可以适当照顾,但主要的依靠反复耐心地说服教育,使小窑窑主认识到小利益应当服从大利益,指明小窑对大矿区的危害性,及其必然停止的前途,迟停不如早停,早停损失还可以小些。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动员小窑窑主集资申请批准,开机器矿,或适当转向其他工业生产。
二、公营小窑问题:据了解,矿区内某些公营小窑,非但不能成为遵守和执行政府法令的模范,反而强采硬采,成为执行政策中的最大障碍,这种严重的无组织无政府状态,和只看局部不看整体的狭隘观点,应当彻底纠正。一切公营小窑,如确当停止的,应立即停止,不得借口任何理由继续开采。
三、封闭较大煤窑和扑灭火灾问题:对于一些土法开采较大的私人煤窑,由于工人较多,产量也颇大等问题,在停止方式和时间上,应做适当考虑。最好是由政府派专人实地勘查,研究停止办法。部分地区的火灾问题,尤应提起高度注意,反对疏忽麻痹。迅速邀请各方面有经验的专家,共同研究扑灭办法,测量燃烧面积,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或封闭、或将周围采空孤立火区,使不再蔓延。
四、保护矿区问题:保护矿区必须依靠群众力量。目前除矿区领导上应教育工人,启发工人阶级主人翁底自觉,积极关心爱护自己的矿厂而外,地方政府尤应大力发动矿区附近群众,具体规定分片分段保护矿山办法。在矿区政府未成立前,可按区域组织矿区管理委员会,监督和防止一切破坏窃采行为。已封闭的小窑要加强看管,严禁“你明封我暗掘”的破坏事情发生。如有察觉,即应追究讯办。
指示最后指出:停止大同矿区各小窑,是一件复杂艰巨的工作,应以高度谨慎细心,认真负责底态度和精神,战胜一切困难,胜利完成任务。并指定:专署和大同市在接到指示后,立即抽调得力干部,分头前往各自管辖以内的矿区进行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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